北京
顾芃律师

姓名:顾芃律师

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上海-静安

执业证号:13101201811029988

执业年限:8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公司法务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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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芃律师,同济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全国性大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顾芃律师法学功底扎实,办案严谨,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擅长领域如下:一、民商事诉讼案件,如各类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产、人身损害、劳动人事、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纠纷、挂名法定代表人去名等;二、非诉领域,如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和审核中英文合同、出具中英文律师函)、外商直接投资等。自执业以来,一直将当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急人之所急,多维度地为当事人把控风险,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号:13862029987,微信同号。

律师贡献值

  •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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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工程款拖欠超三年还能起诉吗?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诉讼时效可因催款函件、对账确认、部分付款等行为中断并重新起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工程款纠纷中,时效起算点通常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工程结算完成之日为基准。实务中,承包方通过发送律师函催款、与发包方签署对账单或还款协议、发包方作出部分付款等行为,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时效期间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顾芃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发现工程款拖欠迹象后,及时采取书面催告、证据保全等措施,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方可能无法获得工程款并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工程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方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中,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顾芃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实际施工量证据及合同无效原因的全面审查,以准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还有法律效力吗?
工程签证单缺少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其证据效力将受到质疑,但可通过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补强。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变更、工期顺延、费用追加等事项的书面确认文件,其法律效力取决于签署主体的授权权限及形式要件的完备性。若签证单仅有施工方单方记录而无甲方或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单方陈述而非双方合意,证明力较弱。但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施工方可通过提交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往来邮件、会议纪要、现场影像资料、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等间接证据,与签证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顾芃律师建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操作,确保签证单由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署,并妥善保存所有过程性文件,为后续可能的索赔或诉讼奠定证据基础。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还能主张吗?优先受偿权是否受影响?
施工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工程款请求权丧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合同无效并不消灭施工方的工程款请求权,关键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关于优先受偿权,依据该解释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为前提。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且权利范围限于实际支出的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顾芃律师建议施工方在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做好证据保全与权利行使的时间规划。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授权人签字,但已实际施工,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签证单未经甲方授权人签字存在举证风险,但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辅助证据补强证据链,证明变更工程量已实际发生并获得发包方认可。 工程签证是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等事项的重要书面确认文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签证单作为书证,其证明力与签署人的身份及授权范围密切相关。若签证单未经合同约定的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其证据效力可能受到质疑。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此,顾芃律师建议施工方在日常管理中注重收集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邮件、施工现场影像资料、材料进场记录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弥补签证单形式瑕疵带来的举证不足。查看全文>>
工程欠款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但有催款函等证据,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债权,但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若有催款函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可重新计算,仍可依法起诉主张工程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依据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工程欠款纠纷中,施工方发送的催款函、律师函、对账单、还款承诺等均可构成时效中断的证据。顾芃律师提醒,催款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有效中断时效:一是催款对象明确,即向债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发出;二是催款内容具体,明确主张的债权金额或范围;三是催款方式可查证,如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回执、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建议在发现工程款拖欠苗头时,及时采取书面催告措施并妥善保存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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