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黄群胜律师

姓名:黄群胜律师

律所: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

头衔:现担任律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温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副会长

城市:浙江-温州

执业证号:13303201610881428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务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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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于北京大学,2010年从事法律服务,每年办案100多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律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温州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副会长。

律师贡献值

  • 4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股权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股权纠纷应首先审查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约定,明确权利义务依据;协商不成时,可依法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或请求公司解散等司法救济。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股东纠纷处理需区分争议类型:若涉及出资义务,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涉及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温州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优先引导调解,鼓励通过股权回购或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化解僵局。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则上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构成善意相对人的除外。 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若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签署担保合同,该行为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若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要求提供决议文件),则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温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审查债权人是否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应决议,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善意。企业应完善担保审批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债务风险。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小股东可通过行使知情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及参与公司治理等途径依法维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拒绝,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责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外,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异议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温州地区小股东在面临大股东排斥参与经营或转移资产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避免权益持续受损。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股东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具体方式取决于纠纷类型及公司章程约定,建议尽早引入专业公司法律师介入评估。 股东纠纷类型多样,包括出资纠纷、知情权争议、分红权纠纷、股权转让争议及公司僵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先行内部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股东知情权纠纷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提起查阅权诉讼;公司僵局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黄群胜律师团队在处理温州民营企业股东纠纷时,注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诉讼成本、时间周期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案。查看全文>>
温州公司股权架构怎么设计合理?
合理的股权架构应综合考虑控制权分配、税务筹划、融资需求及退出机制,结合企业发展阶段与股东诉求进行个性化设计。 股权架构设计是公司治理的基础,直接影响企业控制权稳定性、融资能力及股东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常见的股权架构模式包括直接持股、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股权代持等。对于初创企业,建议创始人保持相对控股地位,同时预留期权池用于核心团队激励;对于成长期企业,可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优化与管理集中;对于家族企业,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设立家族信托,实现股权传承与资产隔离。黄群胜律师团队在为温州企业设计股权架构时,重点关注股东出资比例与表决权安排的匹配性、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合理性、股权代持协议的合规性等核心要素,确保架构设计既满足当前经营需求,又为企业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但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担保金额及公司章程规定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决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其效力认定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若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决议文件,则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黄群胜律师团队在处理温州企业对外担保纠纷时,注重从担保合同签订程序、相对人审查义务履行情况、公司章程授权范围等多维度进行法律分析,为企业提供担保效力风险评估及应对策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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