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游修艳律师

姓名:游修艳律师

律所:湖南辰望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律师

城市:湖南-长沙

执业证号:14301200810760562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 劳动工伤
  • 公司法务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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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修艳律师,男,湖南辰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三年,代理案件近千件,实战经验丰富。擅长民商事、刑事案件,特别在合同、婚姻、劳动、工伤、交通、房地产、工程建筑、保险理赔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注:

  电话咨询的费用:2元/分钟

律师贡献值

  • 23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能被其他股东追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出资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对外负债且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同样面临上述责任,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出资瑕疵的认定需结合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财务账簿等证据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隐名股东如何维权?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隐名股东面临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维权需充分举证实际出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但需注意,代持协议仅在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名义股东擅自将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实际出资人难以追回股权,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隐名股东若要求显名化,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完善条款设计,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与沟通记录。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行判断,公司可能面临担保责任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即是否审查了公司决议文件。若相对人为善意(已审查决议且决议形式合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可能存在管理过错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务中,公司应完善印章管理与授权审批制度,防范越权担保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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