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张嵩律师

姓名:张嵩律师

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头衔: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城市:广东-深圳

执业证号:14403202011634626

执业年限:6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法律顾问
  • 经济纠纷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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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6年律师执业经验。2014年起至今在湖南、深圳做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治理、商事争议;为多家上市公司、国企、本地中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如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物流园区总部等十几家)

 

常见法律问答

股权代持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有效,但隐名股东面临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需通过确权诉讼及协议条款设计加以防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但隐名股东的确权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名义股东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可能面临股权丧失的风险。建议在代持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设置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并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与协议文本,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资格。查看全文>>
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或损害小股东利益,应该选择撤销之诉还是无效之诉?
决议程序违法一般适用撤销之诉,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适用无效确认之诉,两者在起诉期限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而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决议,不受六十日期限限制。小股东在选择诉讼路径时,需综合评估决议瑕疵类型、起诉期限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撤销之诉期间公司可能申请法院驳回以维持决议效力,股东需做好证据保全与诉讼策略规划。查看全文>>
股东出资不到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债权人能否直接向股东追偿?
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出资需承担补足义务及违约责任,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在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可能触发出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股东需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同样面临上述责任,且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查看全文>>
深圳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形成僵局,有哪些法律解决途径?
当公司两股东各持50%股权形成表决僵局时,可依次尝试章程约定的僵局破解机制、股东间协商股权收购、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等路径,具体方案需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股东诉求综合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实务中,法院审查公司僵局时会综合考量股东会是否持续无法召开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业务是否停滞或严重受损等因素。建议在章程设计阶段即预设僵局破解条款,如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设定股权强制收购条款或约定特定事项的决定性表决权归属,以降低事后争议成本。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在深圳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时,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实际出资和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确权诉讼的核心证据链包括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记录及其他股东知情且未反对的证据,证据体系越完整,确权主张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越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或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还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证据链构建应围绕三个维度展开:一是代持关系的成立,以书面协议为最佳证据,辅以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间接证据;二是实际出资事实,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出资收据、验资报告等;三是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表现,如参与股东会决策、获取分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建议在代持关系建立之初即签署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保留全部出资凭证。查看全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债务被限制高消费后,如何解除限制措施?
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主要路径包括: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执行情况选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解除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公司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第二,公司依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个人的限高措施,但需证明其已不再担任相关职务且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第三,如认为限高措施存在错误,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建议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前充分评估公司债务风险,必要时通过公司章程或内部协议明确责任边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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