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谢素光律师

姓名:谢素光律师

律所: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型律师、高级企业风险(法律)管控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团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库律师

城市:广东-深圳

执业证号:14403200710944797

执业年限:19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 经济纠纷
  • 公司法务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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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历

  谢素光,男,汉族,籍贯湖南株洲

  电话:13809889544 邮箱:sg0988@163.com

  教育背景

  工科学士,法学博士研究生

  业务专长与研究领域

  从事法律服务20年多年,代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上千宗,近年专注公司治理、婚姻家事、刑事犯罪研究,对走私类犯罪、毒品类、涉税类犯罪辩护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

  社会职务

  第十届深圳律协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第十届深圳律协法治促进委员会 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志愿团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库成员

  深圳市法商研究会 监事长

  深圳市湖南株洲商会 副会长

律师贡献值

  • 2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隐名股东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股权代持协议在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下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隐名股东面临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风险,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办理相关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如无《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但需注意,该协议仅在代持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可能无法追回股权。谢素光律师建议:签订详尽的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出资义务、分红安排、表决权行使及违约责任;在条件允许时,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对代持股权进行保全;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与沟通记录,为可能的确权诉讼做好证据准备。查看全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担保,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即是否审查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可能因管理疏漏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善意的(即已合理审查公司决议),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未审查或明知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可能因管理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谢素光律师建议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与权限限制,建立印章管理与合同审批制度,定期对公司高管进行合规培训,从源头防控越权担保风险。查看全文>>
股东出资不到位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也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谢素光律师提醒,在认缴制下,股东应合理评估自身出资能力,避免盲目设定高额认缴出资;若已出现出资困难,可通过减资程序、股权转让等合法途径化解风险,避免被债权人追索个人财产。查看全文>>
小股东如何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
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规定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股东行使知情权需遵循法定程序:首先,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若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实务中,谢素光律师建议小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注意保留书面请求证据,明确查阅范围与目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主张受阻。同时,对于公司章程中限制股东知情权的条款,需结合具体情形评估其效力,部分过度限制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查看全文>>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行判断,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签署担保合同,构成越权代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若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审查公司决议文件且决议形式符合章程规定,则构成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谢素光律师在实务中建议企业完善公司印章管理与担保审批流程,同时在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与权限限额,从制度层面防范越权担保风险。查看全文>>
股东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且公司已对外负债,债权人能否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债权人同样可依法主张相应权利。此外,在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后,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清算组应依法追缴其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谢素光律师提示,历史股东即使已转让股权,若在持股期间存在出资瑕疵,仍可能在特定情形下被追究责任。因此,股东应严格履行出资义务,保留出资凭证,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个人财产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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