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邹维高律师

姓名:邹维高律师

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业律师

城市:山东-济南

执业证号:13701200710231886

执业年限:19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刑事辩护
  • 知识产权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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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毕业于山东大学。原济南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现任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诈骗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重特大刑事犯罪(抢劫、杀人等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曾担任过特大刑事案件--郑某绑架致人死亡、张某抢劫杀人等案件的辩护人。
代理原被告进行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包括权属纠纷、侵权纠纷、许可合同纠纷、行政诉讼等。同时,在计算机软件、网络、集成电路、半导体芯片、动植物品种、新药、驰名商标、地理标记、原产地名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商业秘密等新型知识产权案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引起了司法界的密切关注。

现专注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结算、索赔、反索赔、工程款、保证金、报销、建材买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山东各地市上千起死刑上诉二审案件;

中国反洗钱犯罪涉外第一案;

聊城李某敲诈勒索15万一审判缓;

临沂特大抢劫杀人案李某一审被判无期;

潍坊马某等七人特大绑架杀人案;

临沂某局李某受贿6万挪用公款10万一审判缓;

济南民警王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免于刑事处罚;

济南某书店与法律出版社著作权纠纷;

济南某公司与北京景象图片公司著作权纠纷;

中租益联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万坤铝模板有限公司与青岛建工集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联系电话:1860531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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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的,诉讼时效可重新计算或延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工程款纠纷中,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款函、律师函)、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出具还款承诺)或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此外,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因此,即使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分析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评估。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法定要件并提供充分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二是发包人尚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三是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的事实及工程款数额。邹维高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在维权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结算文件、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期限届满后优先受偿权即消灭。因此,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工程价款应付时间节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过诉讼、仲裁或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等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注意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查看全文>>
工程款被拖欠应该怎么维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施工企业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追索工程款,并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优先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该期限限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导致工程款沦为普通债权。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还能主张工程款吗,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法主张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并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依据该解释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在维权时应全面收集施工事实证据,明确各方法律关系,合理选择诉讼主体与请求权基础。查看全文>>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如何索赔停工窝工损失?
因发包方设计变更、资金不到位或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并保留索赔证据,依法主张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及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实务中,施工方索赔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及时固定与签证程序的规范执行。若发包方拒绝签证确认,施工方应通过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日志、现场影像资料等多种方式留存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工期鉴定以明确延误原因及责任归属,为后续索赔或反索赔提供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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