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翟良柱律师

姓名:翟良柱律师

律所: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上海-静安

执业证号:13101202010256062

执业年限:6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建筑工程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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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良柱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专业,先后在建筑公司和金融公司担任法务、风险和合规等职务,深度了解企业内部运行规则,具有丰富的处理企业内部、外部法律事务的实务经验。对于建设工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不良资产处理具有丰富的经验。

律师贡献值

  • 47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初创公司什么时候需要请法律顾问?
初创公司在设立阶段即应引入法律顾问,尤其在股权架构设计、合伙人协议签署、公司章程制定等关键环节,专业法律支持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控制权稀释与股东纠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性文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利润分配机制、退出机制等均需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予以明确。实践中,许多初创企业在未进行股权架构设计的情况下引入多轮投资人,导致创始人控制权被稀释,甚至面临被踢出局的风险。此外,股东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或章程条款模糊,在发生分红争议或经营分歧时容易陷入公司僵局。因此,建议初创企业在设立之初即聘请专业公司法律师,从股权架构设计、章程起草、合伙人协议签署等环节进行全面法律规划。查看全文>>
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股东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股权回购、司法诉讼等多种途径解决,具体方式取决于纠纷类型、公司章程约定及股东协议条款。 股东纠纷常见类型包括分红争议、知情权争议、经营管理分歧及公司僵局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对股东权利义务作出进一步约定。在处理路径上,首先应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机制或退出条款;其次可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寻求共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利润分配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在涉及公司僵局的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建议在纠纷发生前即通过完善章程条款和股东协议建立预防机制。查看全文>>
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律流程是什么?
公司解散清算需依法成立清算组、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清算方案并依法分配,最终办理注销登记。未按法定程序清算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若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查看全文>>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股权代持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但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需满足实际出资、代持合意及其他股东知情等要件,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认定为有效。但隐名股东主张股东资格时,需提供实际出资凭证、代持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代持合意的证据,且需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及其他股东的态度。实践中,未签订规范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面临较大的举证困难,建议在代持关系建立之初即完善协议文本并保留完整的资金流转记录。查看全文>>
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吗?清算程序如何启动?
公司僵局符合法定条件时,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判决解散后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公司僵局时会综合考量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是否已停滞、是否存在其他内部救济途径等因素。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其效力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公司章程规定及担保对象等因素综合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于未经决议程序的对外担保效力,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来判断。若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已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决议文件,且决议在形式上符合章程规定,则一般认定担保有效;反之,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担保未经合法决议程序,担保可能被认定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还需注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要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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