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富利律师

姓名:王富利律师

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

头衔: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资深律师;房产建筑资深律师

城市:北京-海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793909

执业年限:17年

擅长领域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刑事辩护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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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利律师,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漯河市电视台特邀法律顾问,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对建设工程、房产纠纷、经济合同及刑事犯罪具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王富利律师与法学界的专家、教授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团队,处理重大复杂案件。        王富利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代理在北京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王富利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还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和缜密的剖析能力,在代理过程中,根据每一个案件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量身制定多套办理方案和办理思路,并在实践中迅速,准确的把握住案件的关键,及时调整思路。王富利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深得广大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王富利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勿以小事而不为”的职业态度,始终把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处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至真至诚,全心投入,是王富利律师终生不变的执业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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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或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点。承包人若超过该期限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仍可通过普通债权诉讼途径主张工程款,但将丧失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建议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或合同解除后及时固定债权金额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未完工但已部分交付使用的,可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主张相应工程款。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工程未完工但已部分交付使用,发包人实际受益的部分,承包人有权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主张相应工程款。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是以工程质量合格及发包人实际受益为基础。实务中需注意,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一般不再适用,但承包人仍可主张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但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应注意收集施工日志、工程签证、材料采购凭证、劳务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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