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汪太华律师

姓名:汪太华律师

律所: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

头衔:粤港澳大湾区法学会(hk)发起人

城市:广东-广州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05

执业年限:14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建筑工程
  • 医疗纠纷
  • 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体检、股权并购、合同风险规避、建设施工工程、职务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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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太华,男,1972年3月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先后获得旅游经济学、法律、信息管理三个专业学历。

主要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法学会(hk)发起人。

2012年到现在,任职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中2016年起至2024年12月份,国家某通讯社下属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交所)子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

主要案例: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交所)系列案件、海南省某职务犯罪案件、杭州某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体检、股权并购、合同风险规避、建设施工工程、医疗事故、职务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

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并非绝对无法追回。根据折价补偿原则,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无法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需重点收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验收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因挂靠施工、违法分包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折价补偿原则的核心在于,虽然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已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发包人实际取得了该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基于公平原则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若面临被挂靠方和发包方互相推诿,首要任务是证明工程已竣工且质量合格。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需评估缺陷是否属于质量保修责任范畴,或者是否可以通过修复达到合格标准。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将丧失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此外,对于黑白合同情形下的结算争议,法院通常会以实际履行的合同或中标合同作为折价补偿的参考依据。因此,施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工程签证与索赔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在合同无效时仍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折价补偿的诉求。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条款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在原则上有效,但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若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或发包人破产导致付款条件客观上无法成就,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款不能成为总包方拒付分包款的合法抗辩理由。分包商可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总包方承担付款责任。 “背靠背”付款条款即总包方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作为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前提条件的约定。在法律效力上,该条款属于附条件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在实务中,总包方常以此条款为由长期拖欠分包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若总包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例如怠于向发包人催讨工程款、未积极办理工程结算),则视为条件已成就,总包方必须向分包商付款。此外,若发包人破产或跑路,导致发包人付款的客观条件无法实现,基于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理念,法院往往会限制“背靠背”条款的适用,防止总包方将商业风险完全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分包商。对于分包商负责人而言,打破背靠背条款僵局的关键在于收集总包方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如催告函、诉讼记录等。同时,在特定情形下,分包商可尝试依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必须满足发包人欠付总包方工程款的法定前提。汪太华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全面审查总包方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进度及付款情况,精准击破总包方的抗辩理由,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分包商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则上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担保制度解释,公司越权担保未经决议程序,善意相对人认定成为担保效力争议核心焦点。若债权人未尽到对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公司将面临内部追责与外部诉讼双重压力。查看全文>>
股东知情权被拒绝怎么维权
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财务凭证。 当控股股东长期拒绝分红且把持公司财务,中小股东知情权行使受阻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被拒后可依法提起知情权诉讼。汪太华律师协助当事人固定证据,突破财务壁垒,缓解维权成本高昂与心理焦虑加剧的痛点。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身份
隐名股东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需证明代持协议的真实有效性。 隐名股东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或协议条款模糊,易导致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隐名股东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代持协议效力认定成为确权关键。律师通过梳理资金流水与参与经营证据,最大限度降低投资权益灭失风险。查看全文>>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免责条款并非绝对有效,需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该条款可能面临格式条款规制下的无效风险。此外,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企业在起草时需严格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查看全文>>
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违约金过高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违约责任认定中,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调整。广州合同风险规避律师建议在设定时,将违约金与预期实际损失挂钩,并保留相关损失计算依据,以防在诉讼中被大幅调减。查看全文>>
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后果
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但可能导致企业承担不利解释后果。 当格式条款因未履行提示义务或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时,该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附件与正文冲突或条款存在歧义,法院通常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合同审查机制,避免陷入经营不确定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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