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郐红琴律师

姓名:郐红琴律师

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头衔:资深律师

城市:湖北-武汉

执业证号:14201200311568086

执业年限:23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合同纠纷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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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革党员,现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系盈科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核心成员,20177月,获得投资分析师资质证书,20183月,获得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调解室律师调解员身份,并在武汉市司法局备案。为建设工程行业、动漫行业、快消行业、科技行业等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熟知公司运营、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刑事风险防范等企业合规法律工作。

律师贡献值

  • 21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的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无法主张。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及转包等。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施工方已投入的人力、材料等成本可通过折价补偿方式获得救济。需注意的是,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建议施工方在合同签订阶段即关注资质合规问题,并在施工过程中妥善保存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没有发包方签字,施工方还能索赔吗?
签证未获签字并不必然导致索赔失败。施工方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主张实际施工量及相应费用。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对合同外工程量、费用变更等事项的书面确认,是索赔的重要依据。但在实践中,发包方拖延或拒绝签字确认的情形较为常见。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缺乏直接签证的情况下,施工方可综合运用以下证据材料:一是施工日志与监理日志,记录实际施工内容与进度;二是会议纪要及往来函件,证明发包方对施工内容的知情与认可;三是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佐证双方对变更事项的沟通确认;四是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及第三方证人证言。在诉讼或仲裁中,若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或仲裁庭可据此认定实际施工量。必要时,施工方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实际施工量及费用进行评估。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依据现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逾期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因此,施工方应密切关注工程款应付日期的确定,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行使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议施工方在工程款催收过程中,将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纳入整体诉讼策略,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重要权利保障。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承包人可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施工的合同有效吗,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挂靠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依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责任承担方面,被挂靠企业因出借资质,可能与挂靠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因挂靠行为导致合同无效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后,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工程款拖欠没有书面合同能起诉吗,如何证明施工关系?
没有书面合同仍可依法起诉,需通过施工过程中的间接证据构建事实施工关系证明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缺乏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通过以下证据材料证明事实施工关系:施工日志及现场施工记录、建筑材料采购单据及送货凭证、施工现场影像资料、工程签证单及会议纪要、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往来函件、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凭证、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相关文件等。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将综合审查上述证据,结合工程施工的客观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议在诉讼前系统梳理证据链条,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金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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