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余立宁律师

姓名:余立宁律师

律所: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头衔:湖北省电视台垄上律师联盟副主席,宜昌法学会民商法专家、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城市:湖北-宜昌

执业证号:14205200510165906

执业年限:21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经济纠纷
  • 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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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宁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且口碑良好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所、武汉十佳律所,首批政府机关颁发服务质量信得过律所。余立宁是湖北省宜昌市法学会民商法领域权威专家,连续四年在宜昌法学会专题研讨中斩获论文奖项,专业造诣深厚。其业务领域广泛,专业从事律师20余年,全面代理过民事、经济、行政及刑事案件超千件,提供法律咨询逾万次,累计代理案件标的总额超50亿元,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超47亿元,实战经验极为丰富。

律师贡献值

  • 14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本后怎么办?
终本案件并非债权消灭,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专业律师可通过律师调查令持续追踪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满足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等法定条件。终本后,法院仍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如新取得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可依据该规定第九条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实务中,律师可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终本后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工商变更等信息,挖掘隐匿财产线索,推动执行程序重启。查看全文>>
被执行人是公司且已注销,还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公司注销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追加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可在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追加为被执行人。实务中需重点收集公司工商注销档案、清算报告、验资报告、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材料,证明股东存在法定追加事由。追加程序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查看全文>>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能强制执行拍卖吗?
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符合法定情形的唯一住房可以依法拍卖,但需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此外,若唯一住房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依据该规定可以拍卖,但同样需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是否满足执行条件,并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查看全文>>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还能执行吗
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发现新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但终本并非执行终结,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限制。余立宁律师建议申请执行人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动态,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财产线索调查,以便及时申请恢复执行。查看全文>>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是执行程序内的救济措施,执行异议之诉是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两者在审查主体、程序性质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由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审查,属于执行程序内的救济。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属于独立的诉讼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执行标的的权属认定与执行程序的走向。查看全文>>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以申请撤销吗
被执行人通过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被转移的财产恢复至被执行人名下,可供强制执行。余立宁律师提醒,撤销权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申请执行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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