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易蜀律师

姓名:易蜀律师

律所: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

头衔:资深律师

城市:云南-昆明

执业证号:15301200010534476

执业年限:26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法律顾问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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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经历


1988-1992年9月:在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就读;

1992年9月: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分配至中色十四冶二公司;

1993年10月: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

199310-1994年3月:在昆明东方律师事务所执业;

1995年8月-1996年4月:在昆明多龙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工作;

1996年4月-2004年9月: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主管、分公司副总经理;

2004年5月-2005年3月:在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5年3月-2006年3月:在云南众衡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6年3月至今:在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执业。


业务专长


诉讼业务(金融类);非诉讼代理业务;刑事辩护。


主要业绩


曾办理富源卢绍昌妨害公务案刑事辩护(免予刑事处罚)、沾益吴家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公安国家赔偿)、陈明应、饶金桃盗窃罪(昆明的“许霆案”)辩护,近年代理了农行与马学俊姓名权纠纷、与黎勇等姓名权纠纷、与和学铭借款合同纠纷、与招商银行佛山分行票据纠纷(被诉胜诉)等金额类典型案件。在2006-2015年度护国支行、拓东支行、禄劝支行、石林支行一系列民事诉讼案件代理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清收业绩。
  2015年-2017年度在农行武定县支行、农行元谋县支行、农行禄劝彝蔟苗族代理案件的市场占有率为100%,其中2015年-2017年为农行武定支行代理案件超过50件,为根本扭转该行的不良资产率作出了较大贡献。

律师贡献值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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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结算甲方不签字怎么处理?
发包人拖延结算审核或拒绝签字的,施工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情况,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工程款,必要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或工程价款有争议的,可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施工方可据此主张按提交的结算文件确定工程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工程是否已实际交付使用、施工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是否完整等因素综合认定。建议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书面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挂靠合同被认定无效怎么办?
挂靠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工程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施工人需注意收集和保存实际施工的证据,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据、劳务用工记录、工程签证等,以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以诉讼、仲裁或与发包人协议折价等方式行使,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方应密切关注付款节点的确定,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工程款被拖欠怎么起诉要回来?
工程款被拖欠时,施工方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主张债权,需注意诉讼时效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解决路径包括:首先,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其次,准备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文件等核心证据材料;第三,注意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催款函件、对账记录等可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第四,符合条件的施工方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建议在起诉前进行充分的证据梳理与诉讼策略规划。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逾期未行使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清偿顺位大幅降低。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该期限,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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