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吴燕娜律师13286266618

姓名:吴燕娜律师13286266618

律所: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广东-惠州

执业证号:14413202011254206

执业年限:6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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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毕业后在大型企业从事法务工作近十年,通过法考后入职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至今,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熟悉企业管理、制度执行、合同管理、招投标制作等非诉法律业务,也熟悉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人身损害纠纷、民商事纠纷等诉讼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律师贡献值

  • 70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对方不同意离婚,首次起诉法院会判离吗?二次起诉需要什么条件?
若对方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首次起诉存在被判不准离婚的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首次起诉若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情形,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依据该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首次诉讼前后,注意保存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居住证明、社区证明等)对后续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查看全文>>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离婚时一般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通常涉及共同还贷总额、房屋现值、购房总成本等要素,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数据与评估结果确定。查看全文>>
分居期间一方对外借的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另一方不知情、未追认的,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分居期间,双方事实上已各自独立生活,一方对外举债通常难以认定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知情配偶可据此进行个人债务抗辩。但需注意,分居事实的举证以及债务用途的证明在实践中往往是争议焦点,建议当事人注意保存分居期间的独立生活证据及财务往来记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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