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朱如华律师

姓名:朱如华律师

律所: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

头衔:江苏省级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担任泰州市律协建工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教育培训委员

城市:江苏-泰州

执业证号:13212200810833609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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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如华律师毕业于东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本科,现为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副主任律师。该律师对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为多家大型国有、股份制金融、建筑业领域等500强企业的专家律师、入库律师、顾问律师、法务总监。

  该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处理了上千件诉讼、非诉案件,曾多次荣获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所代理案件多次受到省、市、区三级司法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其承办的案件曾多次被评为泰州市十大优秀案件。该律师目前担任泰州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委员、建筑房地产委员会副秘书长等职,为江苏省级金融、保险、证券专业、建筑房地产业专家律师。

律师贡献值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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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应付工程款日期的认定,包括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竣工验收日期、结算审核完成日期等关键时间节点,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虽无施工资质或存在挂靠情形,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仍可依据上述规定主张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但需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包括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事实、已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等。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确认,施工方如何主张签证索赔?
工程签证单虽无甲方签字,但施工方可通过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主张工程量变更或设计变更的合理补偿。 工程签证是工程量变更和设计变更的重要书面凭证,但实务中常出现甲方拒绝签字或拖延确认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施工方可提交施工日志、监理工程师记录、工程例会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往来工作联系函、现场影像资料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工程量变更的客观事实。法院在审理时将综合审查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结合行业惯例和工程实际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确定变更工程的实际价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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