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胡正荣律师

姓名:胡正荣律师

律所: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头衔: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城市:山西-太原

执业证号:11401201010843411

执业年限:16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债权债务
  • 经济纠纷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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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正荣,男,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8年执业以来,秉持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以为企业护航、为公民维权为宗旨,从事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能够在短时间内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迅速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作出准确而完善的诉讼方案,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过多年努力,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纠纷方面,凭借过硬的专业技能和积极的工作态度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律师贡献值

  • 24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需向公司补足出资,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能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公司内部约定而免除。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对外负债且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可能需对该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胡正荣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重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多维度梳理证据链条,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查看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法律默认规则的特别约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可能因侵害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转让行为效力存疑。胡正荣律师建议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充分审查公司章程约定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查看全文>>
公司决议程序违法但内容合法,股东能否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使决议内容本身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和决议不成立三种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属于无效;而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事由。因此,即使决议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只要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违法或违反章程的情形,股东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但需注意,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撤销请求。胡正荣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详细审查会议通知、签到记录、表决票等程序性文件,准确判断程序瑕疵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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