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范丽律师

姓名:范丽律师

律所:京阜律师事务所

头衔:安徽省三八红旗手

城市:安徽-合肥

执业证号:13412201111990685

执业年限:15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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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丽,女,汉族,1979年6月出生,农工党党员,毕业于安徽大学,后又进修大连理工大学网络工程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京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任第四届、第五届人大代表、第五届政协委员、安徽省第十三届妇代会代表,2018年度被评为最美军嫂军嫂,2014-2018年度被评为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2019年度被评为安徽省三八红旗手。2020年被评为安徽最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担任多家政府法律顾问,被聘请为不动产登记政风行风监督员、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核心成员、阜阳师范大学兼职老师。

常见法律问答

合肥商品房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开发商拒绝支付怎么办?
违约金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几计算;若开发商拒绝支付,购房者可通过协商、住建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同时主张解除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请求法院予以调高;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主张免责的,需承担举证责任,且免责事由须与逾期交房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购房者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履行的,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查看全文>>
合肥二手房卖家签约后反悔不卖了,买家可以要求继续过户吗?
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除非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在二手房买卖中,若房屋未被另行出售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且不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买家可诉请法院判令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若房屋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或存在其他履行障碍,买家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包括房屋增值差价在内的可得利益损失。建议买家在签约后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降低卖家一房二卖的风险。查看全文>>
房产证上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一定能分一半吗?
房产证加名通常视为对配偶的赠与,离婚时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分割,但具体份额需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并非绝对对半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名登记为双方共有,一般认定为对配偶的赠与,该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时,法院并非机械适用均等分割原则,而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量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确定具体分割比例。因此,加名虽产生共有效力,但分割比例需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查看全文>>
开发商延期交房,合肥购房者可以索赔多少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首先依据购房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可按照逾期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需审查其是否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及是否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购房者应注意收集合同文本、付款凭证、交房通知等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二手房卖方签约后反悔不卖,买方如何维权?
买方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具体策略需结合房屋产权状态与卖方违约情形综合判断。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房屋尚未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买方可诉请法院判令卖方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若房屋已过户给善意第三人,买方则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损害。在房价上涨背景下,差价损失的计算通常需借助专业评估机构。买方应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卖方转移资产。查看全文>>
离婚时房产仅登记一方名下,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必然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结合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即使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名字,另一方仍可依法主张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的补偿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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