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童永强律师

姓名:童永强律师

律所:北京京文律师事务所

头衔:律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城市:河北-石家庄

执业证号:11101200710423430

执业年限:19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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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永强律师,系北京市京文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擅长刑事案件,工程合同纠纷等案件

律师贡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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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存在中断、中止等情形,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是否仍在有效保护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事由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此外,若发包人持续承诺付款或双方一直在进行结算协商,可能构成时效中断。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催款函件、会议纪要、往来函电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诉讼时效状态。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但适用前提是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等情形,且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实际施工人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需特别注意的是,若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或拒绝办理结算,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可能存在争议,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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