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娟律师

姓名:王娟律师

律所: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

头衔:主任律师

城市:陕西-西安

执业证号:16101200011223661

执业年限:26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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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律师,中共党员,西北大学法律硕士毕业,从事专职律师22年,现为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睿群党支部书记。陕西省优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十佳爱心律师、未央区人民法院十佳专家调解员,未央区十佳公益律师、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讲师。陕西省重点建设项目顾问团律师、西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顾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陕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安市律师协会文物与环境资源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西安市律协理事、陕西省法学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常务理事等。
专业领域:土地、矿产、建筑工程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治理、刑事风险的防范及刑事辩护。
勤勉敬业、精益求精、协作共赢是王娟律师工作团队的工作模式。勤勉敬业,以法为民--是王涓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宗旨。仗义执言,敢辩善辩--是王涓律师出庭辩护的风格。法税同审、股权治理是王涓律师提升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新思路新方法!
     联系电话:15929553695、15389091695
     邮箱:81913626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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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在西安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受合同相对性约束,但在特定法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核心前提是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事实,且实际施工人需证明自身已完成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而设立的特殊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权利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实际施工人必须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任务,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但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这是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或支付工程款的实体基础。其次,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关键在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这一事实的查明。实际施工人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且发包人尚未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结清全部工程款。在西安地区的法院审理中,若发包人能够证明其已按约足额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则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此外,若涉及挂靠施工,即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企业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此时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需视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而定。若发包人明知,则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可直接主张权利;若发包人不知情,则通常只能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前,必须全面收集施工日志、工程签证、往来函件及付款凭证,构建严密的证据链,以应对发包人的抗辩。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怎么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具有严格的法定除斥期间性质。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若工程未竣工或合同解除,则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算,逾期未主张将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对抗抵押权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的“超级优先权”,但其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一旦逾期,权利即告消灭。在计算起算点时,需根据工程的不同履约状态进行分类认定。第一,对于工程已竣工且双方已办理结算的情况,起算点为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第二,对于工程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且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情况,起算点通常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日。第三,在工程未完工但施工合同因故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复杂场景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在西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审查极为严格。施工企业常因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拒绝签收结算文件而导致起算点争议。为此,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后,务必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等可留痕的方式向发包人发送催款函及结算文件,以固定“应当给付”的时间节点。此外,需特别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实际支出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工程实体造价,不包括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停工损失。施工企业在主张权利时,必须精准剥离非优先受偿范围的款项,避免因诉求不当导致部分权利丧失。查看全文>>
挂靠施工导致合同无效,工程款该如何结算?
挂靠及借用资质施工违反了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结算时需重点审查工程签证单效力、设计变更及材料价格波动,剔除不合理扣减,确保实际施工人获得公平补偿。 挂靠施工是建筑领域的顽疾,因违反《建筑法》关于禁止借用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归于无效。然而,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被无偿剥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结算实务中,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工程量的认定与工程价款的调整上。首先,关于工程签证单的效力。挂靠施工中,现场管理常不规范,签证单可能仅有监理签字而无发包人盖章。此时,需结合监理合同授权范围、行业惯例及施工日志等辅助证据,论证监理签字的法律效力,确保增加的工程量得以确认。其次,关于设计变更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合理风险范围,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调整工程价款。律师需指导当事人收集设计变更通知、会议纪要及采购发票,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明确调价金额。最后,关于质量缺陷与修复费用。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或扣减折价补偿款。对此,需严格界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区分施工方原因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若确属施工方责任,修复费用应从折价补偿款中扣除;若发包人主张的修复费用过高,实际施工人可申请修复费用评估鉴定,防止发包人滥用质量抗辩权恶意核减工程款。通过精细化的证据组织与专业的司法鉴定质证,最大限度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核心在于评估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的核心法理在于“社会危险性评估”与“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办案机关不仅考量涉嫌罪名的法定刑幅度,更侧重于对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及妨碍诉讼可能性的综合审查。首先,对于可能判处轻刑的嫌疑人,由于其逃避诉讼的动机较弱,通常较易获批。其次,对于可能判处重刑的嫌疑人,律师需重点论证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即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者对被害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现实可能。此外,嫌疑人的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家庭羁绊(如赡养老人、抚养幼子)以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均是证明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西安本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嫌经济犯罪、过失犯罪或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从犯,若能提供合格的保证人或交纳足额保证金,且配合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取保候审的获批概率将显著提升。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象的有利情节,最大程度促成强制措施的变更。查看全文>>
刑事案件被拘留后多久可以请律师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当日,其本人或家属即可依法聘请律师介入。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尽早委托律师,能够确保律师及时行使律师会见权,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辩护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律师介入的时机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的辩护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地位。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最初37天内(即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是争取取保候审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如果家属因缺乏法律常识而延误委托,导致错过这一最佳时机,嫌疑人一旦被正式逮捕,后续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度将呈指数级增加。专业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不仅能够通过会见安抚嫌疑人情绪,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核对笔录、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还能有效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同时,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及案件基本情况,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无羁押必要的法律意见。因此,刑事案件被拘留后,家属应摒弃“等判决出来再请律师”的错误观念,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以抢占辩护先机,构筑坚实的权利防线。查看全文>>
家属可以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吗
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家属是不可以会见被刑事拘留的嫌疑人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委托的辩护律师才享有律师会见权。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家属若想了解案情或传递亲情,必须通过委托律师进行会见,由律师依法代为传达合法的家属问候,并反馈嫌疑人的身体与生活状况,以此缓解家属的焦虑情绪。 刑事拘留期间限制家属会见,是刑事诉讼法基于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防止证据灭失及串供风险而作出的制度设计。在法院判决生效前,案件处于保密状态,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除办案人员及辩护律师外,任何人均不得随意会见。这种信息隔离往往导致家属陷入极度的焦虑与恐慌,甚至容易轻信社会上“捞人”的诈骗谎言。在此背景下,律师会见权成为连接高墙内外唯一合法的信息桥梁。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依法申请会见。在会见过程中,律师不仅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还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传递家属的关心与嘱托,稳定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对于家属而言,虽然无法亲自会见,但可以通过律师获取嫌疑人的健康状况、饮食起居及案件程序进展等关键信息。王娟律师团队在西安各大看守所拥有丰富的会见经验,能够高效完成会见手续,确保在第一时间将家属的关切传递给嫌疑人,同时将嫌疑人的合法诉求反馈给家属,有效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基于专业与透明的信任关系。查看全文>>
在西安起诉欠钱不还的人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需准备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证据,如借条、转账凭证及催款记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若仅有微信转账记录而无书面借条,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其他经济往来的举证不能风险。王娟律师建议,需补充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还款诉求。查看全文>>
欠款过了三年诉讼时效,在西安还能要回来吗?
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但若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仍可依法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若期间未进行有效催收,债务人可合法拒绝还款。但在司法实践中,若能通过发送催款函、债务人承诺还款等方式固定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时效将重新计算。王娟律师团队擅长在诉前进行专业的时效中断证据固定,帮助债权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查看全文>>
债务人没钱执行,西安律师能帮忙查财产吗?
律师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令或运用合法调查手段,深挖债务人隐匿或转移的财产线索。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债务人表面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面临极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王娟律师团队可通过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查询债务人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及股权登记信息。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转移房产或隐匿财产行为,可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或追加被执行人,切实破解执行难困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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