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李红青律师

姓名:李红青律师

律所: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北京-东城

执业证号:11101201911115096

执业年限:7年

擅长领域

  • 法律顾问
  • 房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经济纠纷
  • 合同纠纷
  • 执行

律师介绍更多>>

李红青律师在执行、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民商事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曾为大型国企集团客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为多起执行案件执行回案款、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胜诉。

律师贡献值

  • 6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终本案件还能恢复执行吗?
终本案件并非债权消灭,发现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时作出的程序性裁定,并非实体权利的消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实务中,债权人可通过持续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法院定期网络查控、委托律师进行财产调查等方式推动恢复执行。查看全文>>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是向执行法院提出的程序性救济,执行异议之诉是异议被驳回后向审判庭提起的实体性诉讼,二者在审查主体、程序性质和救济层级上存在本质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类。执行行为异议针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由执行裁判部门审查,不服可申请复议。案外人异议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归属,由执行裁判部门先行审查;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或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审判庭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属于实体性救济,其判决结果直接影响执行标的能否继续执行。查看全文>>
公司注销后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或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可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追加为被执行人。实务中需注意收集公司工商注销档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并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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