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健律师

姓名:杨健律师

律所: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200510196566

执业年限:21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行政诉讼
  • 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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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律师,男,1973年出生,四川成都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杨健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北京法制委委员,彭德怀研究会副秘书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直属广西在京务工创业人员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华安俱乐部法律部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第十界京津冀协调发展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第九届政府顾问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合同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大瀚所教学实践基地主任。
  杨健律师现为北京市大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京城领域资深律师,曾就职于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杨健律师为人诚实正直,刚正不阿,不畏权贵,以一身正义行天下;其智聪颖,好勤奋上进,做事公道,以满肚法理服务委托人;其追求真理意志坚定,善恶立场分明,始终追求法律公平、公正;其情爱恨分明,敢于讲真话,做实事,想做一个好人,一个好律师,一个大律师。 
杨健律师于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于2001年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资格委员会授予的全国律师资格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律理论与实践工作,在其律师执业生涯中,接受委托或单位指派,代理过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民(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公民)等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亲自办理数百件民事、刑事、经济、知识产权、合同、房地产、劳动等案件。有些案件涉及到国家省部级行政单位,人民军队,中央级新闻媒体单位,学校、医院,上市公司等单位,仗义执言,据理力争,为委托人赢取了上千万、上亿的权益。在合同法事务,公司法事务、劳动法事务,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法律事务、婚姻家庭事务等领域有长期的法律实践与研究。
  杨健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世界杰出华人协会会员。
杨健律师执业至今,一直格守律师行业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热情、尽职地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行政、民事等领域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健律师在执业生涯中,热心公益活动,参加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力资本》杂志等单位组织的环保、体育、劳动等公众节目;并多次接受《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工人日报》、《中国消费者报》、《法制早报》、《华夏时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中国学生健康报》、《科技日报》、《国际商报》等主流报刊的新闻采访,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发表精辟的律师看法;也常在《楼市》、《卓越理财》等杂志上发表普及法律知识性文章。著作有《商品房与二手房纠纷实战案例》,《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案例》,《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实务》等。
  杨健律师作为众多律师中一员,和律师界的志士同仁一道推动着中国民主法制的进程,通过律师个体的执业活动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经常被当事人称誉为凛然正义,仗义执言的好律师。因此,杨健律师被世界杰出华人协会授予世界杰出华人称号。首届法易网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入选为中国百强律师。
随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我国律师事业迅速发展,从事律师职业的人越来越多,法律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律师执业方向也越来越专业化、协作化,在律师行业内部已经出现专注于某一方面发展的律师,于是有人评价律师成也律师、败也律师,苦也律师、乐也律师,善也律师、恶也律师,兴也律师、衰也律师,这些说明当你遇到法律问题时,找一个好律师非常重要。
 你的坦诚,就是一个律师的良心!
   
你的信赖,就是一个律师的责任
   
受君之托,忠君之事!
   
以质量求生存,以诚信求发展!! 

律师贡献值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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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几年?过了时效还能起诉吗?
一般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届满后仍可起诉,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可能丧失胜诉权。存在中断、中止事由的,时效可重新计算或延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等事由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实务中,发送催款函、律师函、微信催款记录等均可构成时效中断证据。杨健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权益受损。对于时效已过的案件,需审查是否存在中断或中止事由,评估起诉的可行性与风险。查看全文>>
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法院会怎么调整?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请求增加。法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等因素。实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金额;主张增加违约金的一方则需证明实际损失大于约定金额。杨健律师在处理违约金调整诉讼时,注重损失证据的系统化整理与量化呈现。查看全文>>
没有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能起诉维权吗?
口头合同在法律上可以成立,但举证难度较大。当事人需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履行行为等间接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及约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诉讼中面临举证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务中,可通过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或短信沟通记录、录音录像、第三方证人证言、实际履行行为(如交货、付款)等证据链还原口头约定内容。杨健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日常交易中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若已形成口头合同,应及时补充确认或固定相关证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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