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静律师

姓名:王静律师

律所: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头衔:北京市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副主任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201111655538

执业年限:15年

擅长领域

  • 征地拆迁
  • 行政诉讼
  • 房产纠纷
  • 建筑工程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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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香港理工大学IRE国际房地产专业研究生。执业多年以来除传统诉讼业务外,擅长房地产、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征收、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等领域,承办过众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抵押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律师贡献值

  • 19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款被拖欠怎么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工程款被拖欠时,承包人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等途径主张权利,同时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障工程款回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王静律师建议在工程款出现拖欠迹象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查看全文>>
黑白合同以哪个为准结算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协议(黑合同)无效,应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王静律师在处理黑白合同纠纷时,注重审查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的效力状态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从而确定合理的结算依据。查看全文>>
工程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挂靠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挂靠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通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王静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在诉讼前充分收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会议纪要、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工程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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