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马军才律师

姓名:马军才律师

律所: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北京-大兴

执业证号:11101202110339279

执业年限:5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建筑工程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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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来带领团队为政府机关、大型国企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并致力于在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法律研究及诉讼,具备丰富诉讼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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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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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无法主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主张的是'折价补偿'而非'合同价款',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区别。此外,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实际施工投入等因素综合评估维权方案。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逾期将导致优先受偿权消灭。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包括:'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需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完成时间等综合认定);分期付款情形下起算点的认定;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计算;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含违约金、损失赔偿等。由于该期限的严格性,建议承包方在工程款应付之日确定后尽早启动权利主张程序,避免因逾期而丧失这一重要的法定权利保障。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适用该条款需要满足以下核心要件:一是原告需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资金完成工程施工);二是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三是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实务中,实际施工人还需注意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工程量确认单、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该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诉讼策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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