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鞠金洁律师

姓名:鞠金洁律师

律所: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山东-威海

执业证号:13710201611810018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
  •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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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金洁律师,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学习刑事诉讼法学方向。执业5年,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损害赔偿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联系方式:13034588423!

律师贡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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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还能起诉吗?
工程款拖欠超过三年是否仍可起诉,需结合诉讼时效起算点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事由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通常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则可能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工程结算完成之日起算。实务中,若承包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通过发送催款函、律师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或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曾作出付款承诺,均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即使工程款拖欠表面上已超过三年,仍需结合具体证据材料判断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不宜简单认定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依法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已完工程实际价值的认可,避免因合同效力瑕疵导致承包人完全丧失工程款请求权。若工程未完工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亦可就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部分主张折价补偿。但若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主张,关键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及相关证据的充分性。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可能因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完成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承包人应密切关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与届满节点,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清偿地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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