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涂慧茗律师

姓名:涂慧茗律师

律所: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作律师

城市:重庆-江北

执业证号:15001201911095866

执业年限:7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建筑工程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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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专业知识扎实,现系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件专项法律服务及民商事诉讼案件,并常年为大型国企及政府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诉讼案件的办理经验,擅长民商法、公司法、劳动法等领域。为人正直,遵纪守法,谦卑自律,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用专业的法律水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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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行使期限如何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满足工程已竣工或合同已解除等法定条件,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主体要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二是工程要件,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合同已解除且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三是范围要件,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务中需特别关注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情形下起算点的认定问题,以及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关系。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应该怎么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工程未完工的,需根据已完工程质量状况确定结算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虽然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挂靠施工、违法分包、未取得资质等)而无效,但承包人已将劳务和材料物化于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实际获得了工程利益,应当予以折价补偿。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形下,若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同样可以主张相应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则需根据修复后的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支持承包人的请求。实务中,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常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标准的确定以及管理费扣除等争议焦点。查看全文>>
工程转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的适用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主体适格,原告须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二是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三是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实务中需注意,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以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为限,且该规定不适用于挂靠施工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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