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付文利律师

姓名:付文利律师

律所: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

头衔: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城市:河南-郑州

执业证号:14101201010601989

执业年限:16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刑事辩护
  • 行政诉讼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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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河南山东商会副会长,执业十余年来参与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风险防控、征地拆迁及建设施工合同索赔及反索赔及房产领域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没有合同能起诉吗?
即使没有书面施工合同,施工方仍可依据实际施工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法主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施工方丧失工程款请求权。施工方可通过提供施工日志、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记录、往来函件、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的存在及工程量、工程价款的合理性。法院在审理中将综合考量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依法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并支持合理的工程款主张。建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各类书面及电子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之需。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一旦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因此,施工企业应高度关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在发包人逾期未付款时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法律保障。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如何越过转包人要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依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法定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但行使该权利需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已竣工验收或已实际交付使用,以及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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