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郑广春律师

姓名:郑广春律师

律所:北京市鑫诺(南京)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江苏-南京

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4807

执业年限:6年

擅长领域

  • 房产纠纷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法律顾问
  •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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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广春律师为人正直,待人和气,办事公道,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并在社会各界建立了广泛良好的友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参与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并成功办理罪轻,免责、取保、减刑假释;在民商事领域对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等积累了娴熟的办案经验。

律师贡献值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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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南京二手房卖家违约不卖了,买家如何主张赔偿?
二手房卖家违约时,买家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若合同约定了定金条款,买家可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若实际损失超过定金数额,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家面临两种主要救济路径:其一,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路径适用于买家仍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权且房屋不存在客观履行障碍的情形;其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或实际损失赔偿(如房屋差价损失、已付中介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当事人应选择对其更有利的救济方式。此外,若卖家隐瞒房屋抵押或查封信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家还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查看全文>>
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退房?
开发商延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购房者可以同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需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者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同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需特别关注以下要点:一是解除权的行使需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可能导致解除权消灭;二是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三是若房屋同时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还可另行主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项下的赔偿。建议购房者在维权前系统梳理合同条款、交房通知、催告函件等关键证据。查看全文>>
房产继承中部分继承人失联或不配合,如何办理过户?
部分继承人失联或不配合公证时,无法通过公证途径办理继承过户,但可通过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调解后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房产继承过户主要有两条路径:公证继承与诉讼继承。公证继承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并达成一致意见,若部分继承人失联或拒绝配合,公证程序无法启动。此时,其他继承人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受理后,对于失联的被告将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诉讼继承虽然周期相对较长,但在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或部分继承人失联的情况下,是实现产权变更的有效法律途径。建议在诉讼前尽可能收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权属证明及遗嘱(如有)等核心证据材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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