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董守菊律师

姓名:董守菊律师

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头衔:高级合伙人律师、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

城市:上海-浦东

执业证号:13101199811361907

执业年限:28年

擅长领域

  • 房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合同纠纷
  • 征地拆迁
  • 公司法务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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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守菊律师是君澜律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董守菊律师系安徽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董守菊律师于1996年-2006年执业于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系该所股东合伙人,执业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并担任市律协常务理事,2005年至2006年被评为市三八红旗手以及市政法系统十佳女性。
    董守菊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及股权并购、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并在上述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较高的执业经验。董守菊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二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董守菊律师先后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担任中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等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律师贡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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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且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退出机制应该怎么处理?
在章程缺乏退出机制的情况下,股东可依据《公司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请求公司回购或司法解散等途径寻求退出,但各路径均有严格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股东退出路径主要包括:一是协商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二是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但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存续等法定情形下,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三是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实践中,建议企业在设立阶段即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预设退出机制,以降低后续纠纷处理成本。查看全文>>
浦东科技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需要考虑哪些法律和税务问题?
股权激励方案需综合考量激励模式选择、持股平台搭建、退出回收机制及税务成本测算,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科技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时需关注:一是激励模式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或虚拟股权等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需符合更严格的监管要求;二是持股平台设计,通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实现控制权与收益权分离;三是退出机制安排,需明确激励对象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形下的股权回收条件与定价机制;四是税务合规,股权激励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种,需在方案实施前进行税务成本测算与筹划。建议企业在方案实施前进行法律与税务合规审查,避免因设计不当引发纠纷或超预期税务成本。查看全文>>
公司并购过程中发现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债务该如何维权?
买方可依据并购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向卖方主张赔偿,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并购交易中卖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诉讼及合规状况负有如实披露义务。若并购协议中包含陈述与保证条款,卖方对未披露债务的隐瞒构成违约,买方可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或调整交易对价。若卖方行为构成欺诈,买方可依法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实践中,建议在并购协议中设置分期付款、保证金或第三方托管等风险缓释机制,并在交割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以最大程度降低隐性债务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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