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新永律师

姓名:王新永律师

律所: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律师

城市:安徽-合肥

执业证号:13401201510964510

执业年限:11年

擅长领域

  • 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务
  •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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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正直、诚信、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执业以来多次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现担任: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合肥冀商商会、合肥宁晋商会、合肥军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百商百德电缆有限公司、合肥德森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新五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律师贡献值

  • 1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大股东拒绝提供财务账簿怎么办?
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规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大股东拒绝配合的,小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持股比例低于10%的小股东同样享有知情权,法律并未对行使知情权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建议在行使知情权时保留书面请求及公司答复的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查看全文>>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同意显名化怎么办?
隐名股东需通过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证明股东身份。显名化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务中,隐名股东显名化面临的主要障碍在于代持协议条款不完善或其他股东拒绝同意。建议在代持初期即签订内容完备的书面代持协议,明确约定显名化条件及违约责任,并保留出资转账凭证、参与公司决策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若其他股东不同意显名化,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或通过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查看全文>>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对外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程序的担保,债权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实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需审查债权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决议系伪造、变造或未经法定程序的,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建议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及权限划分,建立用印审批制度,防范违规担保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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