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仲玉华律师

姓名:仲玉华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

城市:陕西-西安

执业证号:16101200411668435

执业年限:22年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公司法务
  • 房产纠纷
  • 法律顾问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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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西安市律协公司法、金融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专委会理事

受聘担任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陕西调解中心调解员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校外导师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实习指导老师

主要业务领域

非诉业务方向

·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常年法律顾问)

· 公司股权结构设计

·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 股权投融资业务

主要诉讼领域

· 股权类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合同纠纷

律师贡献值

  • 22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法要求未出资股东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存在抽逃出资情形,依据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需注意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及诉讼时效问题。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法定决议程序,担保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但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担保类型等因素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审查公司决议文件,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实务中需具体分析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程序及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履行情况。查看全文>>
公司僵局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公司僵局的认定标准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而不能做出有效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情形。司法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法院在审理中会优先考虑调解、股权收购等替代方案。股东在提起解散之诉前应充分收集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证据,并评估解散后清算程序对公司资产及股东权益的影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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