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献新律师

姓名:王献新律师

律所:新疆浙诚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新疆-乌鲁木齐

执业证号:16501200010588172

执业年限:26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公司法务
  • 法律顾问
  • 工程建筑
  • 合同纠纷
  • 房产服务
  • 公司股权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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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献新,现系新疆浙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司法部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乌鲁木齐市民主建国会会员,先后和 110网、找法网、法律快车网、华律网、法律365网、房产大巴扎网,智飞法律网,腾瑞网等大型网站资深合作律师,房产工程、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法学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专业精准高效,一贯注重效果。
   专业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诉讼、法律顾问、民间借贷、债权债务
   服务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事人之事无小事,只要接受委托,一律认真负责,以专业、精准、高效的服务以及高胜诉率赢得了当事人的极大信任。
   在二十余年的专职律师工作中,除擅长接待各类咨询外,曾成功代理了数起房屋地产、工程建筑、合同、侵权、离婚、继承、公司股权、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损害等诉讼案件,为当事人及公司企业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还曾先后担任过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商业企业、其他类型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顾问及私人律师,为顾问单位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管控风险、事后化解风险,实现了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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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务中需特别注意:发包人恶意拖延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时,应付款之日的起算点认定存在争议,承包人应及时通过发函催告、申请造价鉴定等方式固定应付款时间节点,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在新疆地区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未备案一般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需满足工程质量合格等实质要件。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务中需区分以下情形:一是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结算;二是工程未完工但已完部分质量合格,可按比例折价补偿;三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对于因挂靠、违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需注意: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且发包人确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在总承包商破产的情形下,分包商主张权利的法律路径更为复杂,需结合破产法相关规定综合分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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