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张静律师

姓名:张静律师

律所: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

头衔: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国际家庭教育指导师,国家四级生殖健康咨询师

城市:云南-昆明

执业证号:15301201411468583

执业年限:12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建筑工程
  • 公司法务
  • 法律顾问
  • 经济纠纷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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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云南省直属律师一支部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一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国际家庭教育指导师,国家四级生殖健康咨询师;

  专注于公司、企业、私人定制型法律顾问和风险防控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现任四川省威远商会维权中心主任和法律顾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擅长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事务;企业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企业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非诉讼业务;婚姻家庭事务纠纷;民商事纠纷等。

  执业理念: 诚信、专业、高效、尽心

  微信号:zhangjing13888322802

  联系电话:1388832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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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维权路径。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践中,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或拒绝办理结算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承包人需密切关注付款节点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具体案件中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行使方式等问题需结合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情况分析。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发包人欠付金额的举证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具体证据与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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