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玲玲律师

姓名:杨玲玲律师

律所: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黑龙江-哈尔滨

执业证号:12301201011414600

执业年限:16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务
  • 法律顾问
  • 建筑工程
  • 金融证券
  • 经济纠纷
  • 损害赔偿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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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玲律师,2004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系,2004年-2008年任职黑龙江中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8年转职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1011414600,专长领域为刑事辩护、建筑职工合同纠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任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律师工会副会长。

多年的法学专业学习以及个人长期的实践研判奠定了杨玲玲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十余年的法律生涯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案件办理流程,能够有序的梳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办理相关案件的工作方式,更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真正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经年来,办理过的刑事辩护、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数百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委托人挽回数以百万计损失。同时,杨玲玲热心于公益法律活动,多次参加市、区组织的“法律进社区”、“不忘初心与法同行”等多起普法咨询活动,并且一直负责本辖区内基层法律疑难问题的解答。杨玲玲律师于2015、2016连续两年担任FM98.4哈尔滨文艺广播电视台频道《老杨侃房》节目的特约律师;2020年,在民法典出台后,受黑龙江日报邀请,对民法典进行深度解读。

    杨玲玲律师一直秉承着正直、诚信、负责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依赖和支持,并期望通过优质、周到的服务帮助更多的当事人实现预期的目标。

  律所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9号三楼


律师贡献值

  • 16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杨玲玲律师提醒,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施工方需在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或书面催告等方式明确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查看全文>>
工程签证单没有甲方签字有效吗
工程签证单缺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工程签证是工程量变更及索赔的重要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签证单需经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方具有法律效力。若签证单缺乏甲方签字,施工方需提供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工程量变更及索赔事实。杨玲玲律师建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规范签证程序,确保签证单由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避免后期结算争议。查看全文>>
黑龙江省冬季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特殊气候条件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黑龙江省冬季极端气候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免责或调整合同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黑龙江省冬季极端气候若超出正常施工预期,可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杨玲玲律师指出,施工方需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极端天气证明、施工日志、停工通知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与极端气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方可依法主张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查看全文>>
工程款被拖欠应该怎么办
工程款被拖欠时,承包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依法追讨欠款。 当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项不予结算时,承包企业往往面临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及多重债务诉讼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杨玲玲律师建议,承包人首先应当全面收集并固定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竣工验收文件、结算报告及催款函件等关键证据材料。其次,应准确评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避免因超期而丧失优先受偿利益。在实务操作中,承包人可通过发送律师函进行诉前催告,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最终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依法追讨欠款。针对哈尔滨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则,承包人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未完工或验收不合格的,需根据实际完工量及质量状况分别处理。 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常见法律风险,其诱因包括挂靠施工、违法分包、转包及未取得相应资质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应予支持。杨玲玲律师在实务中强调,合同效力存疑导致工程款结算陷入僵局时,关键在于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对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可主张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对于未完工工程,需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已完工部分的价款;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则需评估修复费用及责任归属。在处理黑白合同效力争议时,杨玲玲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论证中标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为承包人制定最优结算方案。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 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是建筑工程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实际施工人通常指在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关系中实际完成工程施工的自然人或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杨玲玲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协助实际施工人收集证明其实际施工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劳务用工记录及工程签证等,同时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确保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获得法院支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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