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林璐律师

姓名:林璐律师

律所:辽宁春明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辽宁-沈阳

执业证号:12101200511526843

执业年限:21年

擅长领域

  • 房产纠纷
  • 损害赔偿
  • 金融证券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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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璐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主修合同法。2005年执业至今,现为辽宁春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服务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北京博辉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成公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爱斯阿尔(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恒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都瑞轮毂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专业涉及公司法务、合同纠纷、保险理赔、房产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从业以来,恪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的信条,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真诚的做事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实事求是地为当事人分析判断案情,绝不为一时之利怂恿当事人做无谓的诉讼,绝不回避诉讼风险,从一个真正法律人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律师贡献值

  • 7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购房定金交了不想买能退吗?
定金能否退还需区分“定金”与“订金”性质,并审查是否存在开发商违约或合同无效情形。若买方单方违约,适用定金罚则不予退还;若卖方违约或合同因限购政策无法履行,可主张双倍返还或全额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但在沈阳实践中,若因限购政策导致买方无法取得购房资格,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此外,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买方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林璐律师建议在签约前明确约定定金退还条件,并保留付款凭证与沟通记录。查看全文>>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购房者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若延期超过合理期限或合同明确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还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主张按日计算的违约金,标准通常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水平。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法院可依据实际损失酌定。在沈阳地区,部分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抗辩,但需证明该事由与延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已及时通知购房者。林璐律师强调,购房者应在诉讼时效内(通常为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权。查看全文>>
借名买房后名义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怎么办?
实际出资人需举证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及实际出资事实,在房屋未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前,可主张确认权属或要求名义产权人赔偿损失。 借名买房在沈阳地区因规避限购或享受特定购房资格而频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实际出资人若能提供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还贷凭证等证据证明真实权属,可对抗名义产权人。然而,若房屋已出售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际出资人仅能向名义产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林璐律师建议借名买房双方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预告登记,以阻断第三方善意取得风险。查看全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退定金吗
定金退还取决于违约方认定:若卖方违约,买方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定金一般不予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退还与否需结合合同条款、违约事实及因果关系综合判断。若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予退还。查看全文>>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要求退房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购房者行使解除权时,需保留催告函、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并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查看全文>>
房产共有人未经同意卖房有效吗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产,合同效力需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及买受人主观状态综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若共有人之一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卖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但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需审查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买受人明知或应知出卖人无处分权,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其他共有人可主张追回房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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