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李强律师

姓名:李强律师

律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头衔:兼职仲裁员、证券从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

城市:江苏-苏州

执业证号:13205201610165406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行政诉讼
  • 经济纠纷
  • 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 劳动工伤
  • 债权债务
  • 刑事辩护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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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律师法学科班出生,双学位,有证券从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格,兼职劳动仲裁员,曾就职于执法单位,参与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审核过近万件行政处罚案件,现就职于大型知名律所,处理了大量劳动工伤、公司类、合同类、侵权责任类、刑事类等案件,为多家公司及政府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贡献值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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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哪个效力更高?
公司章程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约束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东协议仅在签署方之间产生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冲突时,对外以公司章程为准,对内可依股东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经工商登记后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协议则是股东之间基于意思自治签订的合同,仅在签署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内容不一致时,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仅在股东内部关系中,可依据股东协议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因此,在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时,应确保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核心条款协调一致,必要时通过公司章程定制化起草将股东协议的关键条款纳入章程,以最大化保护股东权利。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需结合相对人是否善意判断,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的,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一步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审查公司决议文件的,不构成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则旨在防止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形。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与权限,并建立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审查机制,从制度层面防控违规担保风险。查看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减资或公司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若公司章程未约定退出机制,股东退出将面临较大法律障碍与协商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主要途径包括: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等);通过公司减资程序实现退出;或在公司解散时通过清算程序分配剩余财产。实践中,若公司章程照搬工商模板未约定退出机制,当股东离职或丧失合作基础时将面临无法退出、长期内耗影响经营的困境。因此,李强律师建议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架构设计阶段,即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退出条件、定价机制、回购义务人及支付方式,建立股东除名与退出机制设计,确保股东进退有序,维护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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