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刘睢朋律师

姓名:刘睢朋律师

律所: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河南-郑州

执业证号:14101201610715267

执业年限:10年

擅长领域

  • 刑事辩护
  • 债权债务
  • 公司法务
  • 建筑工程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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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睢朋律师,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委员。从业六年以来,办理了众多经济类、暴力类犯罪案件,经济合同、民商事执行、交通事故等类型案件;先后为广发银行某地分行、某地政府单位、多家中大型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办理数家企业破产重整、清算案件,诉讼、非诉经验丰富。始终坚持“尊重事实,明法辨理”“专业、负责、高效”服务理念,获得社会良好评价。

律师贡献值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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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企业需在此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法定优先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至关重要:合同有约定的,以约定付款日期为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当事人起诉之日等情形分别认定。刘睢朋律师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且拒绝办理结算的情况下,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过行使期限而丧失该法定优先权,导致工程款债权沦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时面临无法受偿的重大风险。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怎么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实际施工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刘睢朋律师指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第一,实际施工人需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了工程施工;第二,需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的事实;第三,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以其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为限。在诉讼策略上,建议实际施工人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通过法院查明各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情况,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同时,实际施工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全工程签证、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充分证明其实际施工事实与工程量。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的回收,但结算标准与违约责任主张将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睢朋律师解析,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经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与转包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预期利润等违约责任,但已完工且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仍可依法主张折价补偿。对于工程未完工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的情形,司法解释亦规定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依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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