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肖广盟律师

姓名:肖广盟律师

律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山东-济南

执业证号:13701200810792669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建筑工程
  • 公司法务
  •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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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经济合同、公司法务、投资并购、PPP、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主要执业领域为: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争端解决、公司治理及法律风险防控、证券、投融资和并购等。肖广盟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办理金融、投资、证券、房地产、并购交易等多个领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起,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目前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作为主办或经办律师承办了多个项目。

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算
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验收不合格的,需视修复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合同无效后能否获得工程款的关键。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行使方式包括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施工方需密切关注起算时间点,避免因超期而丧失这一核心法定权利。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或处于违法分包链条末端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重要的维权路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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