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王卫华律师

姓名:王卫华律师

律所: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河南-郑州

执业证号:14101201911121866

执业年限:7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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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华律师专注于房地产行业,熟悉劳资关系,金融借款纠纷,婚姻案件、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在办理案件的同时,从专业视角解读疑难案例,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同时,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及起草各类法律文件,为公司日常法律实务的处理提供极大帮助,并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帮助客户提高事前风险预测,事中风险控制,事后应对法律技巧,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最大保障客户利益。

王卫华律师以勤勉尽责作为对自己的要求,并注重熏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贡献值

  • 18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未完工但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可主张折价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工合同因资质挂靠、违法转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结算并非完全无法主张。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若工程未完工但已施工部分经鉴定质量合格,可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主张折价补偿。王卫华律师提醒,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主张需重点关注举证责任分配与鉴定程序启动时机。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但需证明实际施工事实及发包人欠付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实务操作中,实际施工人需完成三项核心举证:一是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提供施工协议、材料采购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二是证明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质量鉴定意见;三是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事实。王卫华律师在郑州地区代理此类案件时,注重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发包人付款凭证,精准锁定欠付金额范围。查看全文>>
黑白合同以哪个合同为准结算工程款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非必须招标项目,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黑白合同问题是建筑工程结算争议中的核心难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就同一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对于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则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王卫华律师在处理黑白合同争议时,重点审查工程是否属于法定招标范围、中标合同是否有效、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证据等关键要素,为当事人制定精准的结算主张策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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