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任创学律师

姓名:任创学律师

律所: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

头衔:主任律师

城市:甘肃-兰州

执业证号:16201200110558523

执业年限:25年

擅长领域

  • 公司法务
  • 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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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创学,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二十余年。

执业领域:公司法律师,专注小股东权益保护。

服务对象:甘肃地区中小型企业的股东(尤其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

解决的具体问题:

1. 知情权被拒:股东想查账,公司不让查

2. 分红权被侵:公司盈利但不分红

3. 公司决议违法:大股东越权决策,程序违规

4. 股权被贱卖:大股东私自转让资产

5. 被迫退出:合并分立,小股东无法退股

法律武器:

- 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33条)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226条)

-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2条)

-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89条)

执业背景:深耕公司法领域,深度研究新《公司法》(2024年7月实施),专注为中小股东提供权益保护法律服务。

价值主张:新《公司法》大幅加强了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帮股东用法律武器,了解公司状况、追回应得利益、依法有序退出。

常见法律问答

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小股东行使知情权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拒绝或逾期未答复,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从而打破信息壁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运营的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账簿及底层会计凭证,股东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实务中,公司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如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等)为由拒绝查阅。此时,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法院通常会支持股东的查阅诉求。在诉讼策略上,小股东应注意保留书面申请及公司拒收或拒绝的证据。此外,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这极大提升了小股东获取和甄别复杂财务信息的能力。任创学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注重诉前沟通与诉讼施压相结合,确保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落实。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程序,其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构成善意。若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若相对人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构成善意,则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直接关系到公司资产安全与股东利益。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争议是公司治理中的高频风险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适用表见代理或越权代表的规则,核心在于判断债权人(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善意的认定标准是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对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合理的形式审查。如果债权人未审查决议,或审查的决议存在明显瑕疵(如伪造、表决比例不足、关联股东未回避等),则债权人不构成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根据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反之,若债权人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进而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受损,引发越权担保引发公司或有债务失控的痛点。因此,完善公司章程中的担保决策程序,并建立严格的印章与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查看全文>>
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如何维权
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可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方式维权。若大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小股东或债权人还可依法主张公司人格否认,要求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致使少数股东陷入维权困境,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典型痛点。针对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法律提供了多维度的救济途径。首先,若大股东操纵股东会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小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从源头上否定侵权决议的效力。其次,若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手段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进而间接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后,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大股东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次,针对大股东长期压制小股东、公司连续盈利但不分红、或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形,异议小股东可依法行使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实现有序退出。最后,在极端情况下,若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公司利益,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面纱。任创学律师强调,维权的关键在于及时固定大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并精准选择诉讼案由,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权益最大化。查看全文>>
小股东有没有权利查看公司账本
小股东依法享有查看公司账本的权利,即股东知情权中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行使该权利需履行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此时,小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强制保障查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大股东常以“小股东查阅账本存在不正当目的”或“公司章程未约定”为由拒绝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院在审查“不正当目的”时标准较为严格,通常仅限于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等法定情形。任创学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法理抗辩:首先,证明小股东的查阅目的具有正当性,如为了核实公司盈利状况以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或为了调查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次,反驳公司以“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的抗辩,明确商业秘密不能成为剥夺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借口,可通过签署保密协议或限制查阅场所等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最后,若公司章程中存在限制或剥夺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条款,律师将依据法理主张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通过严密的法理论证,打破大股东的信息垄断,切实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查看全文>>
大股东长期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
面对大股东长期不分红,小股东可采取多种法律救济途径。首先,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财务账簿,确认公司是否具备分红条件且大股东是否存在滥用权利转移利润的行为。其次,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红,小股东可依法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若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小股东造成损失,小股东可直接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分红。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最核心的自益权,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常通过操纵股东会作出不分红决议,或以高薪、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分配利润,导致小股东投资回报落空,产生投资被套牢的挫败感。针对此痛点,法律提供了多层次的救济机制。第一层是知情权保障,小股东必须先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获取真实的财务数据,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第二层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任创学律师在实操中,会严格把控“连续五年”及“投反对票”的证据固定。第三层是强制分红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法院可突破“公司自治”原则,直接判决公司分配利润。律师在此类诉讼中,会着重收集大股东隐瞒利润、转移资产、给自己发放畸高薪酬等滥用权利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说服法院支持小股东的强制分红诉求,彻底解决利润分配请求权被架空的困局。查看全文>>
小股东有没有权利查看公司账本
有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需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若公司拒绝,股东可向法院起诉。任创学律师在兰州地区代理大量此类案件,有效应对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的恶意阻挠。查看全文>>
大股东长期不分红小股东怎么办
可通过行使知情权查账,并依法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或主张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公司长期盈利但大股东操控股东会作出不分红决议,会导致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被架空。小股东首先应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掌握真实财务数据,证明公司具备分红条件且大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若符合法定条件,可诉请法院强制分红;或者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但不分红时,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查看全文>>
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吗
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以,主要依托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或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或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存续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协商不成,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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