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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爱民律师

姓名:倪爱民律师

律所: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湖南-邵阳

擅长领域

  • 损害赔偿
  • 婚姻家庭
  • 交通事故
  • 劳动工伤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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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 民 律 

(湖南省优秀律师、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

   

倪爱民,男,汉族,湖南省新宁县黄龙镇人,法学本科,高级律师(系新宁县目前唯一取得高级律师职称的执业律师)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其具有律师、劳动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投资项目分析师四种职业资格。

  1994年牵头创办了邵阳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15年改为其个人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第五次、六次、八次、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历任湖南省律协第五届、六届理事会理事,第九届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协第二届、四届、五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邵阳市律师公证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新宁县法学会理事,新宁县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联谊会成员。

  被选为新宁县第七届、八届政协委员、第九届政协常委,新宁县第七届政协驻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民主监督员、新宁县第八届、九届政协驻新宁县公安局民主监督员、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被聘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邵阳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新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新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成员、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评议员、新宁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员、新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员。

  2001年被邵阳市司法局、邵阳市律师协会评为邵阳市首届“十佳律师”2016年被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县域律师2019年被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湖南省优秀律师(系新宁县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年来唯一一位获得该荣誉的律师)2007年至今多次被政协新宁县委员会评为优秀政协委员。在担任政协委员期间,其撰写的《设立医患纠纷调处机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中小学校周边商店食品卫生管理》等多件提案被评为优秀提案。

  2017年,入选湖南省委统战部建立的省级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人物库。同年,其所领导的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质量万里行》评为“全国诚信服务3.15放心承诺单位”,该所多次被新宁县司法局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其优秀事迹先后在湖南省、市、县电视台、《湖南律师》(2002年第1)、《邵阳日报》、《中国律师年鉴网》、《法和家网》、《邵阳新闻网》等媒体上报道和刊登,并被收录入《中国律师年鉴》(2006-2008)、《中国刑辩大律师》(2008)、《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1)、《中国法律年鉴》(2019)、《中国好律师》(第2)等书籍和大型文献中。

  【执业理念】勤奋敬业、务实高效、诚信为民、法律至上。

  【专业特长】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很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擅长刑事辩护及金融、保险、税务、房地产、政府采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学术成果】在各类报刊发表了《医疗事故鉴定的几个问题》、《浅析律师职权的立法缺陷》、《怎样当好一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等论文十余篇。

【工作业绩】

1、担任法律顾问:先后担任过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县交通运输局、新宁县文化旅游和广电体育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宁分局、新宁县审计局、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新宁县电视台、新宁县归侨侨眷联合委员会、新宁县中医医院等数十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上百份。

2、代理各类案件:办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非诉讼各类案件19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450余件(无罪释放的6件,免予刑事处罚的15件)。

附:【刑事辩护成功案例王某故意杀人案、唐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阳某贪污、受贿案等均被宣告无罪陈某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夏某受贿案、钟某骗取贷款案、肖某玩忽职守案等均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周某故意杀人案(从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赵某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刘某纵火案(从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6年有期徒刑)、李某等21人涉黑案(李某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宁县“中X帮”陈某等14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陈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律所地址】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金城大酒店四楼

【律所电话】0739-4825746、0739-4829746

【电话、QQ】TEL:13508423398、QQ:1799466196

【电子邮箱】niaimin398@126.com

详见倪爱民律师(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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