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姓名:燕翔东
2、性 别:男
3、所在城市: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4、执业律所: 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
5、首次执业时间: 2025-6-11
6、执业年限: 一年
7、执业证号:13705202510928963
教育资质: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贸易
特殊背景:
山东大学法学
燕翔东律师,男,执业证号 13705202510928963,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公地点:山东良远商务中心 1103 室,深耕东营广饶本地法律服务市场。
拥有山东大学法学、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双重专业背景,法律 + 经济复合知识体系,办案视角更贴合企业、商事案件实际需求。
主攻业务范围
企业合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营风险防控、合同合规审查、商事纠纷处理;
保险纠纷:人身保险拒赔、保险合同争议、保险理赔维权;
民间借贷:欠款催收、借贷诉讼、利息与担保纠纷、债权执行。
燕翔东律师秉持 “专业、高效、诚信” 服务理念,擅长用通俗法律语言为当事人拆解案件风险,优先低成本调解化解纠纷;对待诉讼案件细致梳理证据,精准把控庭审要点,全力保障企业、个人当事人财产与合法权益,专注解决广饶本地企业经营、借贷、保险理赔类法律难题,支持线下到所咨询、案件全程委托代理。
案例一: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投保两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 1 年。原告工作中遭遇意外伤害受伤,自行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九级伤残,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6 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险公司抗辩,保险合同约定伤残评定应当适用保险行业专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此前经法院委托按照该保险标准所作鉴定,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原告撤诉后又单方委托其他标准鉴定,该单方鉴定不应采信,且保险公司已赔付医疗保险金。
法院查明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人确认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案涉保险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原告单方鉴定采用标准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其九级伤残结论法院不予采纳。依据已有的司法委托鉴定,损伤未达到保险伤残标准。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案例二: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协议主要内容:
1.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动者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解除劳动关系。
2.该人力资源公司需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相关费用、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全部款项合计 110000 元,并约定指定收款账户。
3.劳动者收到全部款项后,案涉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方不再存在其他纠葛,劳动者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存续相关权利向两家被告单位及相关部门主张权益(申领失业保险金除外)。
4.约定违约条款:如人力资源公司逾期足额付款,需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劳动者违反约定再行主张权利的,需支付违约金 30000 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30000 元及逾期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出借 30000 元,事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案佐证。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期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30000 元;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 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可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逾期不履行将承担强制执行相关法律后果。
案例四: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20000 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抗辩案涉款项属于合伙经营投入而非借款,并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经审查,被告提交证据无法证实合伙关系,不予采信。结合微信转账凭证、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完成 20000 元款项交付,被告经催告未还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将面临强制执行及信用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