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
北京-东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约谈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态,约谈不是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