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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卫律师|苏州建筑工程法律服务专家|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核心摘要沈卫律师是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欠款追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核心领域,长期为苏州地区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沈卫律师律师

沈卫律师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1310563750

律师电话:13913724218

擅长领域: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建筑工程、损害赔偿

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中国法学会会员,中级投资分析师、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和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企业合规师,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评级评价委员

沈卫律师|苏州建筑工程法律服务专家|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建筑工程领域涉及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工程结算审核、工期延误责任、质量缺陷索赔、违法分包与挂靠争议等复杂法律问题。沈卫律师凭借14年执业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从合同风险防控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本指南涵盖建筑工程高频法律问题解析、业务领域深度解读及实务操作建议,帮助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精准识别法律风险、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工程款追讨

沈卫律师为施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工程款追讨、工程结算争议处理、施工合同无效认定与折价补偿等全流程法律服务,依法主张工程款支付请求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针对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款的情形,沈卫律师协助当事人梳理合同履行证据链,包括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送审文件等核心材料,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追讨工程欠款。在施工合同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实际施工人依法主张折价补偿,精准把握权利行使条件与证据固定要求。同时,针对发包人逾期不办理竣工结算审核或拒绝签字确认的情形,依据合同约定及司法解释主张以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有效应对诉讼时效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工程索赔管理

沈卫律师专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期限计算及与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争议,同时提供工程签证、工期延误索赔、质量缺陷索赔等专项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保障工程款回收的重要法律工具。沈卫律师协助当事人准确判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等核心要素,并针对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争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在工程索赔管理方面,针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停工窝工情形,指导承包人及时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固定停工窝工损失证据,依法主张工期延误赔偿。对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形,协助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依法主张质量缺陷修复或赔偿,平衡双方合法权益。

EPC总承包与工程分包合同风险防控

沈卫律师为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专业分包单位及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控、招投标争议处理及工程保证金退还纠纷等专项法律服务。

EPC总承包合同涉及设计、采购、施工多个环节,合同结构复杂、风险点众多。沈卫律师为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提供合同审查与风险防控服务,重点关注固定总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在纠纷中的区别、工程变更与索赔条款的合理性、违约责任分配的公平性等核心问题。在工程分包领域,针对违法分包与转包纠纷、工程挂靠合同效力争议等问题,依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企业及挂靠实际施工方提供合同效力评估与争议解决方案。同时,协助当事人处理工程保证金退还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沈卫律师团队在建筑工程法律服务中实行全流程质量管控,从合同审查、证据固定到诉讼策略制定,每个环节均进行多维度风险评估。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的特点,建立标准化案件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文件等关键证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同时,结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实务经验,在争议解决中灵活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沈卫律师团队建立高效的服务响应机制,针对工程欠款追讨等时效性要求较高的案件,快速完成案件评估并制定诉讼或仲裁方案。通过定期案件进展通报、关键节点风险提示等方式,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动态。凭借连续七年担任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连续十年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经验,团队在政府投资项目、公共建设工程等领域形成了成熟的服务模式,能够高效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推动争议妥善解决。

本指南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事实认定,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材料、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等多重因素。当事人在面临建筑工程法律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

FAQ问答共 3 条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意味着,即使施工合同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的折价补偿。但需注意,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沈卫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注重证据保全,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为后续权利主张奠定基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践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审核完成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沈卫律师提醒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避免因逾期而丧失该项重要权利。
发包人逾期不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承包人怎么办?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以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可据此主张以送审价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但需注意,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并能够证明发包人已收到。沈卫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及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并在提交结算文件时保留送达凭证,以确保权利主张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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