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沈卫律师

姓名:沈卫律师

律所: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

头衔:合伙人、律所副主任、律协环资委主任

城市:江苏-苏州

执业证号:13205201310563750

执业年限:13年

擅长领域

  • 经济纠纷
  • 法律顾问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 房产纠纷
  • 公司法务
  • 建筑工程
  •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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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中国法学会会员,中级投资分析师、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和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企业合规师,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评级评价委员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吴江区律师协会环资委主任,苏州市吴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公益律师、苏州市吴江区归国华侨侨眷联合会法律顾问。担任20多家企事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连续七年(至今)担任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连续十年(至今)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常年法律顾问、苏州市吴江区妇女联合会法律顾问。

律师贡献值

  • 49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工程款被拖欠怎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工程款追讨可通过协商催告、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实现,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工方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时,可先行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协商未果,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一是诉讼时效问题,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需及时通过催款函、对账单等方式中断时效;二是证据固定,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文件、付款凭证等;三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施工方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以增强债权清偿保障。沈卫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签证管理与档案管理制度,为后续可能的争议解决奠定证据基础。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怎么办?
合同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方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则需根据修复情况与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借用资质、违法分包或转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的,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实务中,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主张路径与有效合同存在差异,需结合工程验收情况、各方过错程度、实际施工量等因素综合评估。沈卫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对合同效力瑕疵的成因分析、工程验收状态的证据固定以及各方过错比例的合理划分,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权利主张方案。查看全文>>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届满,优先受偿权即告消灭,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实务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竣工结算审核期限、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沈卫律师提醒施工企业,在工程款到期后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这一重要的法定担保权利,尤其在发包人经营状况恶化或存在多笔债务的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及时行使对保障工程款清偿具有关键意义。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意味着,即使施工合同因资质挂靠、违法分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的折价补偿。但需注意,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司法解释综合判断。沈卫律师建议实际施工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注重证据保全,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为后续权利主张奠定基础。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实践中,'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结算审核完成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沈卫律师提醒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避免因逾期而丧失该项重要权利。查看全文>>
发包人逾期不办理工程结算审核,承包人怎么办?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以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可据此主张以送审价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但需注意,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并能够证明发包人已收到。沈卫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及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并在提交结算文件时保留送达凭证,以确保权利主张有据可依。查看全文>>
小股东被大股东欺负,知情权与分红权如何维护?
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行使知情权,请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若公司拒绝,可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分红权受侵害时,可在公司具备可分配利润且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的前提下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与程序。在分红权方面,依据《公司法》第四条及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需以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利润分配决议为前提,但在大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的特定情形下,小股东可依据司法解释寻求救济。实务中,建议小股东及时行使知情权获取财务信息,为后续维权奠定证据基础。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至第九条进一步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担保,相对人善意的(即已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实务中,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确保决议程序与表决比例符合章程规定,以维护担保效力。公司内部则应完善担保决策机制,防止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查看全文>>
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股权转让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转让股东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明确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同等条件,确保程序合规;受让方则应核实优先购买权是否已依法放弃或消灭,防范交易风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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