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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飞律师:成都资深公司法务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家

核心摘要马燕飞律师系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专注公司法务领域19年,擅长公司章程定制、股东协议起草、股权纠纷代理、企业合规体系搭建及公司解散清算等法律服务,服务客户涵盖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等多区域科技型及传统企业。
马燕飞律师律师

马燕飞律师 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0810312977

律师电话:13896199203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产纠纷、经济纠纷、公司法务、知识产权

马燕飞,高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专利管理工程师,作协作家,国家内审员资格,仲裁员。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成都市、昆明市入库专家。1987年开始在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西安市律

马燕飞律师:成都资深公司法务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家

在公司治理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下,初创企业创始人、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日趋多元。从股东协议缺失引发的控制权争夺,到违规担保导致的个人连带责任,再到清算程序瑕疵带来的债务连带清偿风险,每一项公司治理环节的法律疏漏均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深远影响。马燕飞律师依托19年执业积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企业提供从设立、运营到退出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支持。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解决

涵盖公司章程定制与审核、股东协议起草与谈判、股权转让纠纷代理、股权代持协议纠纷处理及股东出资不实追责诉讼等核心服务,助力企业构建稳固的治理架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四)》,为企业提供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差异化设计,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边界;在股权转让、代持及出资纠纷中,通过诉讼或非诉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公司僵局及控制权争议风险。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搭建

为拟上市企业、科技型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合规管理体系设计,涵盖反腐败、数据保护、劳动用工合规审查及知识产权合规顾问等专项服务。

结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行业监管要求,协助企业建立内控合规制度,识别经营中的行政处罚及刑事调查风险点,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为企业融资、上市及日常经营提供合规保障。

公司设立、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提供公司设立登记法律代办、合并分立法律方案设计及解散清算程序代理等全流程服务,确保企业重大变更事项合法合规推进。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公司设立阶段防范出资及章程风险;在合并分立中依法履行债权人通知及资产评估程序;在解散清算中规范清算组成立及债务清偿流程,降低股东连带责任风险。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马燕飞律师团队在公司法务领域建立了标准化的案件质量管控流程,从法律文件审核到诉讼策略制定均实行多级复核机制,确保每一项法律意见的准确性与合规性。依托19年执业经验及仲裁员、内审员等多重专业资质,能够系统识别公司治理中的潜在风险点,提前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采用结构化服务流程,从初次咨询、法律诊断、方案制定到执行跟踪,各环节均设定明确的响应时限与交付标准。定期向客户出具法律服务报告,确保服务过程透明可追溯,满足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等区域企业对高效法律服务的需求。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每一起公司法务案件的事实背景、证据条件及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具体法律方案需结合个案情况由律师进行专业分析后确定。过往案例的办理结果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保证。

FAQ问答共 3 条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在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需根据具体争议事项及涉及主体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系公司对外公示的治理文件,对第三人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协议则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契约,主要约束签署方。当两者内容冲突时,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通常优先适用股东协议的约定;而涉及公司对外行为或第三人利益的,则以公司章程为准。建议在起草阶段即做好两者的衔接与协调,避免条款冲突。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法定决议程序,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需结合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担保的,若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要求提供决议文件),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若债权人系善意且已尽审查义务,公司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担保的,还可能面临个人责任风险。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权人如何追责?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还可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此外,公司其他股东亦可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企业在设立及增资阶段严格审查出资情况,防范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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