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马燕飞律师

姓名:马燕飞律师

律所: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业律师

城市:四川-成都

执业证号:15101200810312977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合同纠纷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 房产纠纷
  • 经济纠纷
  • 公司法务
  •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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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飞,高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专利管理工程师,作协作家,国家内审员资格,仲裁员。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成都市、昆明市入库专家。1987年开始在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西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2000年被评为高级律师。2001年在重庆华宇物业集团、重庆西南商标所从事地产、知识产权专职律师工作。2008年在重庆新金律师所、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13年任重庆旭正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年任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主任。2018年8月任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在执业期间代理的有影响力的案例有:
1989年为西安人高某等三人盗窃案第二被告高某辩护,陕西省高院发回重审,西安市中级法院死刑改判12年。
1990年为任某盗窃案被告辩护,经长安县(现长安区)法院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该县检察院免于起诉。
1993年于某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经辩护,定性为民事纠纷,被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不予批捕而无罪释放。
1994年代理红牛维他命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成功收回拖欠货款1000多万元。1995年担任河南卢氏县特大交通事故肇事案的辩护人,获得客户好评。
1998年代理西安企业诉开封市某机电公司申诉案,牵出辖区法院院长“造假案”,后经开封市检察院抗诉,开封市法院判决翻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2005年代理重庆新天泉公司“人头山”商标侵权纠纷案,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审理,终审获得胜诉。
2007年代理邱某“木洞油酥鸭”商标侵权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调解结案。
2008年代理的吉林制药企业与葵花药业“葵花图形”商标侵权案经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判决一审胜诉。
2009年代理的重庆联庆贸易公司与日本服装公司“自由区”商标行政纠纷案,由北京一中院、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胜诉。
2010年代理的重庆富侨保健公司与四川渝富桥保健公司“渝富桥”商标商标行政纠纷案,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胜诉。
2011年-2017年代理“朗文”商标,川渝两地“同德福”合川桃片商标案、“陶然居”商标确权案、“财信“商标确权案、李宇春“WHY ME”商标案、川渝两地“伤心凉粉“商标侵权纠纷案、“HERMES爱马仕”商标行政纠纷案、“乌江”商标行政纠纷案、“嘿小面”、“六个核桃”商标商标侵权纠纷案。还代理有北京可米食品安全赔偿纠纷案五十余件。        2018年-2019年代理贵州大掌柜、重庆菜香源、成都小龙坎、大理嘉士伯V8啤酒、昆明轿子山、河南美锐大药房、河南远大锅炉、重庆草原妹食品、重庆人才中心、成都蚂蚁物流、四川塔牌电缆、天府股交等商标确权、维权、工商打假、互联网不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等法律案件和法律顾问。
服务过的主要客户有:
在代理商标行政确权和维权纠纷案件中服务过的客户有:长安、建设、嘉陵、宗申、望江工业、重啤、小天鹅、陶然居、华宇地产、金科地产、龙湖地产、西南证券、天友乳业、美心、富桥、武陵山珍、三五、胖子天骄、齐齐火锅、奇火锅、秦妈、牧哥、有友、星星门、建工集团、迪马工业、诗仙太白、江津酒厂、电池总厂、重百、新世纪百货等。
在代理的驰名商标案件中,服务过的客户有川仪、重齿、三圣、有友、玮兰床垫、歇马曲轴、山城燃气表、梦之诗服饰、段记服饰、大智慧股票软件、新世纪百货等十余家大型企业。
媒体报道及立法建议情况:
多年执业中,本人代理过的典型案例一百多件,被《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网》、《凤凰网》、《检察日报》、《陕西工人报》、《西安广播电台》、《陕西卫视》、《重庆日报》、《重庆商报》、《重庆晨报》、《华西都市报》等百余家媒体和网站报道或转载,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每月定期面向媒体发布监控信息,2005年被《重庆晨报》誉为“重庆第一商标监控师”。
2008年底世界经济萧条,为了解决重庆企业融难,2009年1月在《中国工商报》上发表《商标质押贷款,风景这边独好》的文章,获得一致好评。当年6月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重庆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3月提出《大力扶持我市知名企业商标战略提升我市品牌整体实力》的立法建议,2010年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意见》。

律师贡献值

  • 6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哪个效力更高?两者冲突时如何处理?
公司章程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股东协议主要约束签署方。两者冲突时,对外关系以章程为准,对内关系需结合具体条款及签署时间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经工商登记后具有对外公示效力。股东协议系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约束签署各方。当两者内容冲突时,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事项(如股权转让限制、对外担保权限)以章程记载为准;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分配(如分红比例、表决权安排)可依据股东协议约定。建议在起草阶段即做好章程与股东协议的条款衔接,必要时通过章程修正案或补充协议消除冲突。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效力需结合债权人是否善意、担保类型及公司章程规定综合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规则明确,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审查公司决议文件)的,可能被认定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金融机构开立保函等特殊情形存在例外规则。建议企业在章程中明确担保决策程序,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时要求提供相应决议文件,避免因越权担保引发连带清偿责任。查看全文>>
成都中小企业需要请法律顾问吗?费用大概是多少?
中小企业在股权架构、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方面面临较高法律风险,聘请法律顾问有助于事前防控风险。费用因企业规模、服务内容及律师资历而异,建议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方案。 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涉及公司设立登记、章程起草、股权变更、劳动用工合规、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法律环节。未建立合规体系即大规模招聘、照搬模板章程未约定股东退出机制、口头承诺股权激励等行为,均可能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公司治理僵局或核心团队分裂等后果。法律顾问服务通常包括日常咨询、合同审查、制度搭建、专项培训等模块,费用结构可分为按年固定收费、按项目收费或计时收费。建议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初创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设立初期即引入专业法律支持,将风险防控前置。查看全文>>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在法律效力及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需根据具体争议事项及涉及主体综合判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章程系公司对外公示的治理文件,对第三人具有公示效力;股东协议则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契约,主要约束签署方。当两者内容冲突时,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通常优先适用股东协议的约定;而涉及公司对外行为或第三人利益的,则以公司章程为准。建议在起草阶段即做好两者的衔接与协调,避免条款冲突。查看全文>>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法定决议程序,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需结合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担保的,若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要求提供决议文件),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若债权人系善意且已尽审查义务,公司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担保的,还可能面临个人责任风险。查看全文>>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债权人如何追责?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还可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此外,公司其他股东亦可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企业在设立及增资阶段严格审查出资情况,防范后续纠纷。查看全文>>
成都离婚诉讼需要多长时间?
离婚诉讼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或普通程序六个月,具体时长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财产争议大小及法院排期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离婚诉讼中,若涉及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子女抚养权争夺激烈或需进行财产评估鉴定,可能转为普通程序或延长审理期限。此外,第一次起诉离婚若对方不同意且无充分感情破裂证据,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需等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整体周期相应延长。马燕飞律师建议当事人提前准备充分证据,合理规划诉讼策略,以提高诉讼效率。查看全文>>
成都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一般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但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马燕飞律师提示,补偿金额的计算需综合考虑共同还贷金额、房产增值比例、婚姻存续期间等因素,建议当事人保留还贷流水、房产评估报告等关键证据。查看全文>>
成都婚内出轨能要求赔偿吗?
婚内出轨行为若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内出轨行为需达到'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其他重大过错'的程度,方可主张损害赔偿。一般性的婚外情或偶尔出轨行为,虽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参考因素,但未必满足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在财产分割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院可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倾斜。马燕飞律师建议无过错方注意收集出轨证据(聊天记录、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并在诉讼中合理主张权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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