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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东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领域专职律师百科介绍

核心摘要杨继东律师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2年,专注于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及公司并购等领域,长期为大型国有企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及商业银行提供法律服务,在工程款追索、施工合同效力争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具有系统的实务经验。
杨继东律师律师

杨继东律师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11017

律师电话:15198818401

擅长领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纠纷、法律顾问

杨继东律师,男,大成(昆明)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自2013年起任职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执业至今,有近7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目前担任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云南省交通

杨继东律师|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领域专职律师百科介绍

建筑工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链条冗长、专业鉴定环节多,涵盖施工合同效力认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鉴定、工期延误索赔、质量缺陷责任等多个维度。杨继东律师依托在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的长期服务经验,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施工人、房地产开发商及项目投资人提供从合同审查、履约管理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工程款追索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针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拒绝办理竣工结算等情形,依法主张工程款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施工企业合法回款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协助施工企业梳理工程款结算依据,完善工程签证、竣工验收、结算报告等核心证据链;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内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抗辩、工期违约抗辩进行法律论证与举证反驳;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降低工程款回收风险。

施工合同效力争议与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

处理因挂靠经营、违法分包、转包及资质瑕疵导致的施工合同效力争议,依法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施工合同效力进行系统审查与法律分析;在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协助实际施工人厘清多层转包分包法律关系,依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的工程款;为被挂靠企业、挂靠人提供法律风险评估与合规建议。

工程签证索赔与工期延误争议解决

围绕工程签证单效力、停工损失索赔、工期顺延及逾期竣工违约金等争议焦点,制定系统的索赔与抗辩方案。

审查工程签证单的签署程序与证据效力,针对签证单缺少甲方签字等瑕疵情形制定证据补救策略;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与期限,协助施工方完善索赔通知、工期顺延申请等书面文件;在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情形下,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论证合同价款调整的合理性与法律依据;对发包人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进行工期延误原因分析与责任划分,依法提出抗辩或反索赔。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依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平台资源与团队协作机制,对建筑工程案件实行全流程质量管控,从案件受理、证据审查、法律论证到庭审策略均进行多层级审核;在工程款追索、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关键节点设置时效预警机制,确保客户法定权利不因期限问题而丧失;对工程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专业环节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升技术争议领域的诉讼应对能力。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标准化的案件服务流程,在受理委托后及时出具案件分析报告与诉讼策略方案;定期向客户反馈案件进展,就重大程序节点与实体争议焦点进行充分沟通;针对建筑工程案件证据材料庞杂的特点,协助客户系统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竣工验收、结算文件等核心证据,确保诉讼准备充分、高效。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受案件事实、证据状况、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等多重因素影响,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后以个案分析为准。过往服务经历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保证。

FAQ问答共 3 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将丧失该项优先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施工企业保障工程款回收的重要法定权利。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付款条件成就时点,在期限内及时通过诉讼、仲裁或书面催告等方式行使权利,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付款条件等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执行,但违约金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再适用。施工企业应注重收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作为主张工程价款的核心依据。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付款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施工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已完工或验收合格的事实,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在多层转包分包的复杂法律关系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锁定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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