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杨继东律师

姓名:杨继东律师

律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家律师

城市:云南-昆明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11017

执业年限:11年

擅长领域

  • 建筑工程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经济纠纷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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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东律师,男,大成(昆明)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自2013年起任职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本律师执业至今,有近7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目前担任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三家集团子公司、云南楚大、召泸、江召、澄川、临云、凤云、龙瑞等十余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曾为云南武昆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及龙瑞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向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以及昆石高速公路、昆嵩高速公路融资租赁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多起企业并购事务、律师尽职调查服务及相关商务谈判,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云南楚雄永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法律尽职调查项目、云南交投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瑞陇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法律尽职调查、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法律尽职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曾参各类债券发行项目法律服务工作,为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融、PPN各类融资专项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局发行短期融资券专项提供法律服务等。
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杨继东律师长期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商业银行等提供全方位、立体化、多角度的法律服务,承办过数百起民事案件,具备专业的法律咨询、维权索赔、纠纷解决、法律知识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专长:公路工程、水利工程、房建工程等各类工程及不动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金融业务、合同及侵权、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责任、婚姻家庭等。

律师贡献值

  • 3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杨继东律师提示,实际施工人在维权过程中需注意收集与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劳务用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等,以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价款数额。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保障施工方工程款回收的重要法律制度。杨继东律师建议,施工方应密切关注工程款付款节点的到期时间,在期限届满前及时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避免因超期行使而丧失该项优先权利。查看全文>>
签订黑白合同后工程款结算以哪个合同为准?
在招投标工程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杨继东律师指出,实践中'黑白合同'问题在招投标工程中较为普遍,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黑合同'条款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在结算争议发生时及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以中标合同为准,必要时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合理的工程价款。查看全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未行使将丧失该项优先权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是施工企业保障工程款回收的重要法定权利。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付款条件成就时点,在期限内及时通过诉讼、仲裁或书面催告等方式行使权利,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查看全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还能主张工程款吗?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付款条件等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执行,但违约金条款因合同无效而不再适用。施工企业应注重收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作为主张工程价款的核心依据。查看全文>>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付款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施工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已完工或验收合格的事实,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在多层转包分包的复杂法律关系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锁定各责任主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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