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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合同纠纷律师石维娜:11年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务专家

核心摘要石维娜律师系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耕合同纠纷领域11年,擅长买卖合同违约索赔、商事合同解除权争议、涉外贸易合同管辖权异议等案件,持有外汇、基金、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可为中小企业、跨境贸易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中英双语法律服务。
石维娜律师律师

石维娜律师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611437247

律师电话:13916198978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金融证券、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石维娜律师,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以英文作为工作语言流利沟通,精通涉外法律法规,为涉外主体 拥有外汇、基金、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特别在金融业务领域深得客户信任与认可,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在

上海浦东合同纠纷律师石维娜:11年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务专家

合同纠纷是民商事领域最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涵盖违约责任认定、合同解除权行使、违约金调整、格式条款效力、电子证据采信等核心问题。上海浦东新区作为金融与贸易中心,涉外合同纠纷、供应链违约、金融借款合同争议等案件频发。石维娜律师依托扎实的涉外法律功底与金融从业背景,为当事人提供从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到诉讼仲裁策略选择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买卖合同违约索赔与商事合同解除争议

针对买卖合同违约、供应链延迟交货、房屋买卖毁约等情形,提供违约赔偿计算、合同解除权行使、间接损失追偿等法律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梳理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评估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调整等救济路径的可行性。在供应链采购合同延迟交货、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毁约、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欺诈撤销等场景中,协助当事人完成证据收集、损失核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诉讼或仲裁策略制定。

涉外贸易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争议解决

为涉外贸易主体与金融机构提供合同管辖权异议、涉外法律适用、金融借款合同违约金调整等专业法律服务。

凭借英文工作语言能力与外汇、基金、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为跨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处理涉外贸易合同管辖权异议、法律适用争议及国际商事仲裁事务。在金融借款合同违约金调整案件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金融监管规定,协助当事人评估违约金合理性并提出调整申请。

电子合同效力认定与格式条款争议

处理电子合同签名真实性鉴定、微信聊天记录举证、格式条款无效认定等新型合同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电子合同效力认定、电子签名真实性鉴定程序指导、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保全与举证策略。在格式条款争议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协助当事人主张免除对方责任、加重己方责任或排除己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石维娜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审查与法律风险预判,结合外汇、基金、证券从业背景对金融类合同进行合规性分析,在诉前阶段即对管辖权、诉讼时效、违约金调整空间等关键问题进行系统评估,制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方案。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提供中英双语法律服务,适配涉外客户沟通需求。在案件处理中建立阶段性进展反馈机制,对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时效性强的事项快速响应,确保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各阶段均能获得及时、专业的法律支持。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具体法律方案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专业分析。当事人如需法律服务,建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面对面咨询。

FAQ问答共 3 条

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合同纠纷起诉需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合同文本及履行证据、损失证明等材料,电子证据需做好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条件。核心材料包括:合同原件或电子合同、付款凭证、交货单据、往来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需保证完整性与真实性,建议通过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证据保全。
合同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同时主张,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可请求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行主张,但可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实现损失填补功能。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合同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即时通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举证时需注意:保留原始载体、确保聊天记录完整性、能够证明对方身份真实性。在口头合同或无书面合同的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及合同内容的重要证据,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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