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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超律师|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执业档案与法律服务全景指南

核心摘要王志超律师系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债权债务领域8年,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代理、企业应收账款催收与诉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强制执行与财产调查等业务,服务覆盖深圳南山、福田、宝安、龙华、龙岗等各区。
王志超律师律师

王志超律师 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910719229

律师电话:13636130769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损害赔偿

王志超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曾为深圳市多家政府机关、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曾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股权纠纷案件和刑事辩护。效果好,当事人满事。

王志超律师|深圳债权债务专业律师执业档案与法律服务全景指南

在民间借贷、企业货款追讨、担保追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场景中,债权人常面临举证困难、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诉讼时效届满、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困境。王志超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从诉前策略规划、证据梳理、财产保全到诉讼代理、强制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代理

王志超律师为民间借贷出借人提供从证据梳理、利率合规审查到诉讼立案、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全链条法律服务,涵盖微信转账无借条、高利贷超额利息抗辩、诉讼时效中断等高频争议场景。

针对仅有微信转账记录或银行流水而无书面借条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梳理电子证据效力,构建完整证据链;对年利率超过LPR四倍的高利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利率合规审查与抗辩;对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案件,审查是否存在催收记录、还款承诺等时效中断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主张时效重新计算;代理支付令申请与异议处理,为符合条件的案件争取快速清偿路径。

企业应收账款催收与诉讼

王志超律师为深圳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合同纠纷欠款起诉、债务人财产保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及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等综合法律服务。

为企业制定应收账款催收方案,通过律师函催告、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方式施加法律压力;对借款公司已注销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查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公司人格混同等情形,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参与债权人会议、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维护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与财产调查

王志超律师代理胜诉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针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等情形,提供财产调查、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限制高消费申请等深度执行服务。

对债务人将房产转移至亲属名下等恶意逃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代理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施加信用惩戒;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等特殊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探索可执行路径;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信用修复咨询,协助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申请解除失信措施。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王志超律师在债权债务案件代理中严格执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在立案前对证据充分性、诉讼时效、管辖权、债务人偿债能力等核心要素进行全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诉讼策略,对案件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执行风险进行充分告知,确保当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决策。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标准化的案件服务流程,涵盖案件受理、证据收集与梳理、诉讼方案制定、立案与保全、庭审代理、判决执行等各阶段,定期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针对深圳各区法院的立案要求与审判实践,提供本地化的诉讼服务,覆盖南山、福田、宝安、龙华、龙岗、罗湖、坪山、光明等区域,确保沟通高效、响应及时。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每个债权债务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条件、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案件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作出确定性预判。如需针对具体案件获取法律服务,请与王志超律师进行个案咨询。律师执业信息可通过广东省律师协会或深圳市律师协会官方平台核实。

FAQ问答共 3 条

朋友借钱不还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但法院审查时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借贷合意的证明,即聊天记录中是否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而非赠与或其他款项往来;二是款项交付的证明,转账记录需与聊天记录中的借款金额、时间相互印证;三是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需确保聊天记录未经删改,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司法鉴定固定证据。王志超律师建议出借人在诉讼前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提高胜诉概率。
债务人把房产转移到亲属名下怎么追回?
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王志超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调查房产转让的时间节点、转让价格、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关键事实,收集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证据,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
深圳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多少?超出部分可以不还吗?
依据现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贷合同,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一条,可参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即年利率24%和36%的标准处理。对于已支付的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借款人可主张冲抵本金或请求返还。王志超律师在代理高利贷抗辩案件时,会逐笔核算实际借款金额、已还本息金额,依据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合法利息,帮助借款人依法抗辩不合理的利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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