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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孙云|15年执业经验|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核心摘要孙云律师系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5年,专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材料供应商等提供诉讼与非诉全流程法律支持。
孙云律师律师

孙云律师 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211466696

律师电话:1318704406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孙云律师:女,中共党员,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多年来一直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建筑房地产法律执业经验,擅长于风险防范、公司治理以及诉讼策划。

长沙合同纠纷律师孙云|15年执业经验|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同纠纷是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涉及买卖、租赁、建设工程、股权转让、特许经营等多种合同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长沙地区,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及违约金调整、诉讼时效认定、管辖权确定、电子证据效力等复杂法律问题。孙云律师凭借15年执业经验,结合对《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研究,为当事人提供从诉前风险评估、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到庭审代理的全链条法律服务。

主要业务领域解析

买卖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

涵盖货物买卖、建筑材料供应、建设工程结算等合同纠纷的诉讼代理与非诉协商,重点关注违约责任认定、违约金调整、质量争议及工期延误索赔。

针对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交货、质量瑕疵、拒绝履行等违约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至第五百八十五条,协助当事人梳理合同履行证据链,评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索赔路径。在建设工程领域,处理工程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争议等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施工方提供诉讼策划与风险防范方案。服务包括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商事仲裁代理及判决执行。

公司股权与商事合同争议处理

处理股权转让协议争议、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技术服务合同违约等商事纠纷,注重公司治理与合同效力分析。

为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初创企业合伙人、特许经营加盟商等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解决服务,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分析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信息披露义务及违约责任。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协助加盟商评估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及损失赔偿范围。针对技术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商事合同,提供违约赔偿计算、合同解除权行使争议处理及格式条款无效确认之诉等专业服务。

房屋租赁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代理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索赔及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案件,关注电子证据固定与诉讼时效问题。

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租金拖欠、提前解约、押金退还等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至第七百三十四条,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提供法律分析与诉讼代理。在民间借贷领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析借贷合同效力、利率上限认定及担保责任承担。针对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或口头约定达成交易的情形,指导当事人进行电子证据固定与举证策略规划,降低因举证困难导致的诉讼风险。

专业服务优势

专业质控与风险控制

孙云律师团队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实行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从案件受理阶段即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与诉讼可行性分析,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多维度论证。在诉前阶段,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审查与补强方案设计;在诉讼阶段,针对管辖权异议、诉讼时效抗辩、违约金调整等常见争议点制定预案,降低诉讼风险。对于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及时评估对方资产状况并制定保全策略,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服务流程与沟通效率

建立标准化案件管理流程,涵盖初次咨询、案件评估、证据收集、诉讼方案制定、立案保全、庭审代理及判后执行等环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保持与当事人的定期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与策略调整建议。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客户,提供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培训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持续性服务,帮助企业在合同签署与履行阶段识别并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本页面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每个合同纠纷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条件及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案件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充分性、对方抗辩策略、法院自由裁量权等。建议当事人就具体案件咨询执业律师,获取个性化法律服务方案。过往执业经验不代表对未来案件结果的保证。

FAQ问答共 3 条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起诉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仍可起诉,但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需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当事人仍可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但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成立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务中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事由,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此外,若超过诉讼时效后对方仍承认债务并作出还款承诺,可能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时效重新起算的依据。建议在纠纷发生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时效状态并制定维权策略。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能重复主张,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可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本身具有损害赔偿的预定性质,当事人不能同时获得违约金与全额损害赔偿金的双重赔偿。实务中,若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原告可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增至实际损失水平;若约定违约金过高,被告可请求法院酌减。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合同纠纷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建议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实务中需注意:一是真实性,需证明聊天记录的双方身份及内容未被篡改,可通过实名认证信息、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二是完整性,不得选择性截取有利内容;三是合法性,证据获取方式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建议在纠纷初期即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或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定证据,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结合转账凭证、发货单据、通话录音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升胜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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